閱讀原文:臨河區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草原防火戒嚴令一、制定背景
制定的必要性:臨河區地處內蒙古,森林草原資源豐富,春季和秋季常出現氣溫回升快、氣候干燥、多大風等天氣狀況,極易進入森林草原防火高風險期。此階段人為用火引發火災的風險顯著增加,一旦發生火災,不僅會破壞森林草原生態建設成果,還會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為提前防范、精準管控火災隱患,遏制森林草原火災發生,臨河區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防火條例》《內蒙古自治區森林草原防火條例》等有關法律規定并結合區域實際發布森林草原防火戒嚴令。
戒嚴期和戒嚴區域:全區2025年森林草原防火期為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1月15日。其中森林草原高火險期為3月20日—5月10日;10月1日—11月10日。全區范圍內的林地、草原、林帶及林緣附近(喬木林20米,灌木林30米、草地50米)范圍內的區域均為森林草原禁燒區。公路沿線綠化區域,公園、濕地、主干渠道綠化區域,廠區園區、村莊、綠化區域,自然保護區、旅游風景區、退耕還林地、租地造林地、陵園、林場、苗圃、林業生態建設重點項目區域及苗木基地區域,以上范圍為森林草原高火險重點防火區。各鄉鎮、農場、企業根據自己轄區內的綠化情況進一步細化禁燒區域。
二、制定依據
(一)森林草原高火險期內,森林草原防火區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因特殊原因需進入防火區,應當經相關部門批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五條: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蟲鼠害、凍害等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嚴防失火;需要進入森林防火區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因處置突發事件和執行其他緊急任務需要進入森林防火區的,應當經其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二十八條規定:“森林防火期內,預報有高溫、干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森林高火險區,規定森林高火險期。必要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發布命令,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居民生活用火應當嚴格管理。”
第二十九條:森林高火險期內,進入森林高火險區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嚴格按照批準的時間、地點、范圍活動,并接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內蒙古自治區森林草原防火條例》第三十一條:防火期內,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揮機構應當根據高溫、干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劃定森林草原高火險區,規定高火險期并發出高火險警報。必要時,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發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嚴格管理可能引發森林草原火災的居民生活用火。
第三十二條:森林草原高火險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入森林草原高火險區。因科研、搶險等確需進入的,應當依法報請批準。
經批準進入森林草原高火險區的,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時間、地點、范圍活動,并接受當地森林草原防火指揮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防火期內,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區燒灰積肥、燒荒燒炭、焚燒垃圾,點燒田(埂)、牧草、秸稈,吸煙、燒紙、燒香、烤火、野炊和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等野外用火。
(二)在防火期內,為有效管控火源、排查火災隱患,經自治區(省)政府批準,各地可設置防火檢查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六條: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應當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并對進入其經營范圍的人員進行森林防火安全宣傳。
森林防火期內,進入森林防火區的各種機動車輛應當按照規定安裝防火裝置,配備滅火器材。
第二十七條:森林防火期內,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林業主管部門、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管理機構可以設立臨時性的森林防火檢查站,對進入森林防火區的車輛和人員進行森林防火檢查。
《內蒙古自治區森林草原防火條例》第三十三條:防火期內,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臨時森林草原防火檢查站。執行森林草原防火檢查任務的人員應當佩戴專用標志,對進入森林草原防火區的車輛、人員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和防火知識宣傳,糾正違反防火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拒絕。
(三)凡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可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內蒙古自治區森林草原防火條例》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在防火期內,在森林草原防火區燒灰積肥、燒荒燒炭、焚燒垃圾,點燒田(埂)、牧草、秸稈,吸煙、燒紙、燒香、烤火、野炊和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等野外用火的,由旗縣級以上森林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堅持“預防為主、積極消滅、防消結合”的方針,強化森林草原防滅火宣傳。形成群防群治、聯防聯控的工作格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發揮群防作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應急管理、林業、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災的科學預防、撲救和處置工作。(三)設置防火設施,配備防滅火裝備和物資;(四)建立森林火災監測預警體系,及時消除隱患;(五)制定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發生森林火災,立即組織撲救”。
《內蒙古自治區森林草原防火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開展森林草原防火宣傳教育,普及森林草原防火知識,增強公民的森林草原防火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媒體和電信業務經營單位,應當開展森林草原防火公益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