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科技局、財政局,滿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財政局,二連浩特市教育科技局、財政局,各有關企業: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快推進“科技興蒙”行動 支持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內黨發〔2020〕17號),為進一步規范高新技術企業獎勵措施,更好地發揮財政科技資金對企業科技創新的激勵和引導作用,推動我區高新技術企業規模和質量同步提升,現將《內蒙古自治區高新技術企業獎補實施細則》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
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
2021年3月9日??
內蒙古自治區高新技術企業獎補實施細則.doc
內蒙古自治區高新技術企業獎補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貫徹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科技興蒙”行動 支持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內黨發〔2020〕17號)精神,落實對首次認定和區外引進的高新技術企業獎補政策,進一步規范獎勵措施,更好發揮高新技術企業獎補資金對企業科技創新的激勵和引導作用,推動我區高新技術企業規模和質量同步提升,結合《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相關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通過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并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的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
第三條 《關于加快推進“科技興蒙”行動 支持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和本實施細則所稱的“首次認定”不包括以下情況:
(一)以前年度曾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有效期滿后重新認定通過并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的;
(二)以前年度曾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后以該企業主體重新注冊或更改企業名稱的。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區外引進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區外高新技術企業在資格有效期內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整體遷移到我區,并通過內蒙古自治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核查確認其資格繼續有效的企業。
第五條 獎補資金從自治區現有科技專項中安排,由自治區科技廳和財政廳共同管理,科技廳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第六條 對首次獲批高新技術企業的區內企業和整體遷入我區的高新技術企業,一次性獎勵30萬元研發經費。
第七條 自治區科技廳確定年度獎補的高新技術企業名單,向自治區財政廳報送獎補資金分配方案。自治區財政廳會同科技廳下達獎補資金指標文件。
第八條 獎補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各級科技、財政部門收到自治區獎補資金指標文件后,應于30個工作日內將資金下達到相關企業,不得滯留、截留、挪用。
第九條 獎補資金主要用于支持高新技術企業持續開展研究開發與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不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推動企業健康、快速、可持續發展,具體支出范圍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中“研究開發費用的歸集范圍”進行列支。
第十條 獲得獎補資金的高新技術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會計法律法規制度,按規定管理使用資金,加強績效管理,并自覺接受監督及績效評價。
第十一條 獲得獎補資金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獎補資金使用過程中存在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并納入科研誠信記錄。
第十二條 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加強獎補資金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工作。各盟市科技、財政部門應按照相應的管理職責,加強對獎補資金管理與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和績效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科技、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獎補資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關工作,存在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