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殘聯、發展和改革委、民政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稅務局,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殘聯、發展和改革委、民政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稅務局:
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稅務總局、中國殘聯《關于印發〈關于完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制度更好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總體方案〉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9]2015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內蒙古自治區貫徹落實〈關于完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制度―更好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總體方案〉的實施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內蒙古自治區殘疾人聯合會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國家稅務總局
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
2021年1月21日
內蒙古自治區貫徹落實《關于完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制度更好促進殘疾人
就業的總體方案》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改委、財政部、中國殘聯等六部門《關于完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制度更好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總體方案》(發改價格規〔2019]2015號),更好發揮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殘保金”)制度作用,通過殘保金“有效的征”、“有效的用”,有力推動殘疾人實現更加穩定、更有質量的就業,結合內蒙古自治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以完善殘保金征收使用管理制度為切入點,進一步提高殘疾人就業能力和殘疾人就業服務能力,堅持政府主導和社會參與并進,全面貫徹落實《總體方案》要求,推動全區殘疾人更好融入社會,共建亮麗北疆。
二、統籌優化殘保金征收
統籌完善、系統優化殘保金征收結構,在穩定殘保金征收制度框架基礎上,積極回應用人單位訴求,通過殘保金有效征收,促進用人單位增加殘疾人就業崗位,逐步形成就業增、成本降的良性循環,實現殘疾人就業與用人單位健康發展雙贏。
(一)實行分檔征收。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對殘保金實行分檔征收政策。其中: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含)一1.5%(不含)之間的,按應繳費額的50%征收殘保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以下的,按應繳費額的90%征收殘保金。
(二)暫免征收小微企業殘保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征收殘保金。
(三)明確社會平均工資口徑。殘保金征收標準上限仍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2倍執行,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口徑為城鎮私營單位和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加權平均工資。用人單位平均工資達不到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的,按用人單位平均工資審核征收。
(四)動態監控殘疾人就業人數。用工單位依法以勞務派遣方式接受殘疾人在本單位就業的,由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協調一致后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將殘疾人數計入其中一方的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和在職職工人數,不得重復計算。殘疾人聯合會(以下簡稱殘聯)在審核殘疾人就業人數時相應計入并開展動態管理和監控。
三、科學規范殘保金使用,分級管理,分級使用
(五)明確殘保金使用范疇。殘保金優先用于支持殘疾人就業,重點用于滿足培訓教育、獎勵補貼、就業服務等與殘疾人就業直接相關的支出,按照相關規定列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各地要結合保障殘疾人就業實際需要合理安排支出,不得以收定支。
(六)加大對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獎勵力度。充分發揮殘保金的積極作用,完善殘疾人就業獎補制度,合理調整殘疾人就業崗位補貼、保險補貼、設施設備購置改造補貼等補貼標準。
1.健全完善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獎勵制度。對安排殘疾人就業超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用人單位(不含財政撥款的單位和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機構),每超額安排1名殘疾人,每年給予用人單位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5倍的獎勵。
2.健全完善高校殘疾人畢業生就業補貼制度。對安置應屆高校畢業殘疾人(不含公益性崗位)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并辦理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每人每年給予用人單位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5倍的補貼,補貼年限為3年。
3.健全完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公益性崗位補貼制度。專職工作人員不足8人的盟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承擔就業年齡段殘疾人3500人以上且專職工作人員不足6人的旗縣(市、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承擔就業年齡段殘疾人3500人以下工作任務且專職工作人員不足4人的旗縣(市、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可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內人社辦
發〔2020]50號)要求,申請設立殘疾人公益性崗位(殘疾人大學生優先)所需資金按規定渠道解決。各地可結合實際,考慮殘疾人生活成本等因素,適當提高殘疾人公益性崗位的薪酬待遇標準。
(七)支持殘疾人自主就業創業。鼓勵和引導殘疾人利用“互聯網+”等形式自主就業創業,探索建立殘疾人自主就業創業場地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和金融扶持機制。對租用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及構筑物的殘疾人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但不限于民辦康復機構、殘疾人托養構、盲人按摩機構、輔助性就業機構等)按規定給予租金減免,有條件的地區可針對殘疾人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適當加大租金減免力度。符合條件的補助對象,可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就業困難人員認定辦法》(內人社辦發[2020]58號)、《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轉發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內財社〔2019]289號)等規定,申領社會保險補貼。對創業就業殘疾人所需貸款及貼息,可根據自治區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中國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關于轉發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大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力度全力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的通知〉的通知》(內財金〔2020]502號)執行。
(八)支持殘疾人就業培訓。依托殘疾人有就業意向的用人單位、專業培訓機構開展“師帶徒”、定崗式培訓,按培訓效果付費,將就業轉化率和穩定就業時間作為付費依據。按規定開展殘疾人免費職業技能培訓行動,提高殘疾人就業穩定性。各盟市應根據殘疾人特點,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公布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目錄的通知》(內人社發〔2019]12號)、《內蒙古自治區職業技能培訓管理辦法》(內人社辦發〔2019]173號)、《內蒙古自治區就業困難人員認定辦法》(內人社辦發〔2020]58號)等規定,合理制定殘疾人職業培訓補貼標準。充分發揮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勞務派遣公司、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殘疾人就業供需對接方面的作用,對推薦殘疾人成功簽訂勞動合同并穩定就業一年以上的機構,按每安置1人獎勵·500元的標準給予推薦殘疾人就業補貼。
(九)規范殘保金獎補申報。符合殘保金獎補要求的單位和個人,每年6月一7月份向審核殘保金的殘聯提出申報。負責項目申報材料的殘聯要嚴格把關,并采取實地核查、電話抽查等手段,確保申報材料的真實、合規、完整。符合獎補條件的,應在相關獎補資金發放前向社會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擬獎補單位或人員名單、獎勵或補貼項目、金額及獎補依據等,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獎勵、高校殘疾人畢業生就業補貼、推薦殘疾人就業補貼所需資金,由用人單位(企業)所在地負責審核其殘保金征繳事宜的殘聯提出列入同級預算的申請,按法定程序予以解決。自治區財政通過殘疾人事業發展補助資金渠道,綜合考慮各盟市殘疾人就業工作任務量、殘保金征繳和支出情況、工作績效、地方財政困難程度及努力程度等因素,對各盟市給予適當補助。
四、充分發揮殘保金監督評價作用
(十)加強殘保金和殘疾人按比例就業的社會監督。自治區殘聯等部門和單位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支持殘疾人就業、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情況。盟市、旗縣二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殘聯定期向社會公開轄區范圍內上述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十一)建立殘保金績效評價機制。自治區將按規定施行殘保金項目全程跟蹤管理,對項目實施情況實行動態績效考評,定期組織第三方對項目實施情況和殘保金使用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動態績效考評和綜合評估結果作為下一年度殘保金分配重要依據。
(十二)納入社會信用評價體系。對未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且拒繳、少繳殘保金的用人單位的失信行為記入信用記錄。對經縣級以上主管稅務征收機關公示后一年內仍不改正的用人單位,應將其推送至自治區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五、健全服務,提升殘疾人就業質量
(十三)探索建立殘疾人就業大數據平臺。進一步摸清全區殘疾人就業狀況及就業需求,健全完善殘疾人求職信息檔案。依托全國聯網的殘疾人身份認證系統,探索建立集殘疾人就業需求采集、職業水平分析、職位信息推薦、就業效果評價于一體的殘疾人就業大數據服務平臺,切實提升殘疾人就業智能化服務能力,為用人單位和殘疾人提供快捷、便利的交互平臺﹔建立自治區各級財政、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殘聯及有關部門互聯互通的殘疾人就業及殘保金信息共享機制。在保護殘疾人隱私的前提下,殘聯應當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勞務派遣公司、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法律援助機構開放與就業相關的殘疾人信息數據。推進殘疾人事業大數據信息互聯互通,并逐步實現全區信息共享。
(十四)實施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審核認定“跨省通辦”項目。建立自治區各級殘聯、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保及有關部門互聯互通的殘疾人就業及殘保金信息共享機制。
(十五)做好殘疾人人力資源開發。由殘聯牽頭,組織各方力量,或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入專業化組織和市場機構,為殘疾人提供職業康復訓練、職業適應評估、職業心理測評、求職定向指導、職業介紹、崗位支持等全鏈條、個性化服務。
(十六)推動用人單位設置殘疾人就業崗位。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應當帶頭招錄(聘)和安置殘疾人就業。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要主動向用人單位介紹安排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提供崗位改造咨詢,充分調動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積極性;鼓勵和引導用人單位針對殘疾人狀況,對工作崗位進行主動適應性調整,努力實現“以崗適人”。
(十七)完善殘疾人就業服務保障機制。積極發揮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在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服務的作用,鼓勵企業、殘疾人職工、就業服務機構簽訂三方協議。大力推廣雇主責任險、殘疾人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保費由企業和殘疾人合理分擔,消除企業和殘疾人后顧之憂。
(十八)建立殘疾人就業信息跟蹤反饋機制。殘聯和社區要持續跟進了解殘疾人就業情況,對殘疾人就業和用人單位用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協調解決。建立就業輔導員制度,為殘疾人提供就業服務,及時協調解決殘疾人就業后面臨的困難,提高殘疾人就業穩定性和就業質量。
六、加強統籌,協同推進政策落地
(十九)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高度重視殘疾人就業工作,創造條件幫助用人單位增加殘疾人就業,更有效發揮殘保金制度作用,為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提供更好環境和更多支持。及時協調解決殘疾人就業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定期總結促進殘疾人就業的好經驗、好做法,具備條件的要適時推廣。
(二十)壓實部門責任。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將保障殘疾人勞動就業權益放在重要位置,明確各方責任,分工合作,齊抓共管,形成合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將殘疾人就業工作納入當地勞動就業與人力資源發展政策體系,依法維護殘疾人職工勞動保障權益。殘聯負責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的審核,科學合理安排殘保金項目,使用好殘保金。財政部門負責對殘保金的征收、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日常監督。稅務部門依據殘聯審核的殘疾人就業情況,負責殘保金征收。審計部門依據法律法規開展審計,對審計發現的違法犯罪線索,按規定移送有關部門。
(二十一)營造良好氛圍。各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做好政策解讀,加強輿論宣傳和典型示范,引導社會各方面正確認識殘保金的積極作用,適時組織殘疾人就業勵志典型和安排殘疾人就業先進單位開展宣講等活動,形成示范效應,鼓勵殘疾人更好融入社會,號召全社會關心支持殘疾人就業。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