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縣當前,農業生產全面開展,正是農用地膜回收和加強源頭管控的關鍵時期,為進一步做好全市農用地膜回收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農業農村部等四部門聯合印發的 《農用薄膜管理辦法》及2021年8月21日巴彥淖爾市政府《關于做好農用地膜回收工作的通告》,現就進一步強化農用殘膜回收有關工作通告如下:
一、嚴格執行地膜國家強制性標準,嚴禁生產、銷售和使用厚度在0.01mm以下的地膜。違規生產、銷售非國標地膜的,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二、按照“誰使用、誰回收,誰污染、誰治理”原則,農用地膜使用者要抓住春播前的關鍵時期,采取“機械作業+人工撿拾”的方式加快殘膜離田,確保農用殘膜回收率達到85%以上。
三、根據內蒙古自治區農牧廳、財政廳《關于做好2022年耕地地力保護補貼有關工作的通知》精神,對使用地膜但未采取地膜離田措施或離田比例未達到要求的,緩發或暫停發放耕地地力保護補貼資金。
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條,對不按規定進行撿拾殘膜的,企業或合作組織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可以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五、農膜使用者對廢舊地膜不得隨意掩埋、棄置、焚燒或者翻埋到土壤中,違反者由鄉鎮或農牧、環境執法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每畝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六、為鼓勵地膜回收,對積極回收利用的使用者,在申請涉農項目補貼時優先予以扶持;對不進行殘膜撿拾的,列入殘膜回收利用“黑名單”,企業、合作社等組織三年內不享受所有涉農項目補貼;個人到村到鎮辦理醫保、社保等手續予以限制。
巴彥淖爾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