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進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河湖保護和管理條例》有關法律法規,按照《內蒙古自治區黃河河道亂占亂建問題整治工作專班<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黃河灘區種植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黃整專〔2022〕2號)、《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廳關于做好黃河灘區2024年高稈作物禁種區域落線工作的通知》(內水便函〔2024〕90號)及《關于加強和規范黃河灘區種植管理的通知》(巴專發〔2024〕4號)文件精神,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1.嚴禁在水利部門劃定的黃河河道主河槽區和禁種高稈作物范圍(線)內種植高稈作物(玉米、葵花、高粱等)。主河槽區嚴禁使用農藥、化肥、農膜及除草劑等易造成面源污染的農業投入品;低灘區積極調整種植結構和種植品種,大力開展農藥化肥減量、有機肥增量行動;高灘區內合理管控農藥、化肥和農膜使用量,積極推廣使用有機肥。
2.嚴禁在灘區內新開墾荒地、新增確權耕地、一般耕地和農作物種植面積;嚴禁以各種名義非法新增圍墾河道,灘區土地一律不得新劃定為基本農田和用于占補平衡用地;不得新建、擴建生產堤;不得發展大棚、畜牧養殖等農業設施;不得隨意堆建各種民堤;不得新建和停放任何固定、移動、臨時建筑和房屋。對河道管理范圍內已批的在建和未建項目一律暫停,嚴禁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打井、挖窖、建窯、葬墳、取土、采砂、放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等侵占河道水域岸線及人為設障的活動。
3.嚴禁未經批準在河道內設置排污口;嚴禁向河道內排放不達排放標準的生活污水、養殖污水、工業廢水等;嚴禁在河道內棄置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
4.區直有關部門、雙河鎮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種形式深入開展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大力推廣科學用藥施肥措施,因地制宜推廣普及測土配方施肥、增施有機肥、統防統治、綠色防控等精準施肥施藥措施;提倡減少地膜覆蓋種植。
5.在黃河河道管理范圍內種植高稈作物的不享受生產者補貼。
6.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視其情節輕重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本通告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特此通告。
臨河區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