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彥淖爾市泰榮有限責任公司等356戶內資企業(名單附后)(以下簡稱:當事人):
當事人涉嫌連續2年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未改正且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企業因連續2年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未改正,且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之規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擬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一項,以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并可以要求聽證。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30日即視為已將《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自收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未要求聽證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特此公告
巴彥淖爾市臨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4 日
附件1:
附件1:巴彥淖爾市臨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巴臨市監處罰吊告〔 2025 〕 001 號).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