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彥淖爾市泰榮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等356戶內資企業(名單附后)(以下簡稱:當事人):
當事人連續2年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未改正且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企業因連續2年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未改正,且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之規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2025年3月18日,我局通過公告送達方式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巴臨市監處罰吊告〔2025〕001號),依法告知我局對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以及事實、理由、依據和當事人依法享有聽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因通過當事人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八十二條第五項之規定,我局向當事人公告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巴臨市監處罰吊〔2025〕001號),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三十日視為送達。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臨河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臨河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特此公告
巴彥淖爾市臨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5日
附件1:
附件1:行政處罰決定書(巴臨市監處罰吊〔 2025 〕 001 號).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