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住建聯發〔2025〕4號
區直各單位、各鄉鎮、辦事處:
現將《臨河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臨河區公安局 臨河區民政局
臨河區政務服務與數據管理局 臨河區教育局
臨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臨河區自然資源局
臨河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5年5月29日
臨河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重大決策部署,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進一步健全“保障+市場”的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的住房供應體系,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按照《國務院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國發〔2023〕14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做好 收購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關工作的通知》 (建保〔2024〕44號)、《巴彥淖爾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 辦法(試行》(巴住建聯發〔2025〕37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規定回購標準、配售對象、配售價格、回購方式 及封閉管理,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向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各類引進人才等工薪收入群體配售的保障性住房。
第二章 保障對象和申請條件
第三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圍及申請條件:在本地區居住滿6個月以上,人均住房低于15m2, 且人均收入 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0倍的住房困難家庭。
第四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居民家庭為單位申購,家庭成員包括夫妻雙方、未成年子女。申購家庭應選取1人作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主申請人,主申請人應年滿18周歲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條 申請人及配偶只能享受一種形式的住房保障,享受過房改房、集資房、限價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公共租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不得申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六條 租住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應當在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前退出。
第三章 房源籌集
第七條 根據實際制定年度計劃,在城鎮開發邊界內,按照職住平衡原則,優先選擇交通便利、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
第八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要通過收購存量房、新建等方式籌集。籌集主體應按照市場化、法制化原則,組建國有獨 立項目公司負責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購買、配售、回購等事宜 。
第九條 以70-90平方米戶型為主,原則上不超過120 平方米。具體收購、新建房源面積戶型可由區政府根據當地 已建成房源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條 收購價格為劃撥土地成本+建安成本+不超過5% 的利潤;位置合適,處于交通便利、配套設施較為齊全的區 位,由審計部門決算價格為準。
第十一條 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常態化申請受理機制、聯合審核認定機制和輪候庫。對有需求的人員信息進行分類、排序;對輪候庫中保障需求大的區域內的項目優先開展收購工作。
第十二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請:
(一)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到居住地鄉鎮(辦事處)村組(居委會)進行申請;各鄉鎮、辦事處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承擔本轄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報工作
(二)村組(居委會)受鄉鎮(辦事處)委托,對其提 供的家庭人口、住房狀況、收入狀況和實際生活狀況等材料進行初審。并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上報鄉鎮(辦事處)。
(三)鄉鎮(辦事處)對證明材料進行復審,并將申請名單再次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 議的,將公示結果匯總上報保障房中心。
(四)保障房中心對各鄉鎮(辦事處)上報的保障家庭 材料進行匯總,報民政、公安、人社、財政、不動產登記中 心等部門進行聯審,提出審核意見,并張榜公示。公示時間 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將公示家庭納入保障范圍。
(五)申請時必須同時提供如下材料:書面申請報告、 戶口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就業和收入證明、住房證明、婚姻狀況證明、家庭成員材料證明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同意保障房中心核實其申報信息 。
(六)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可向保障房中心申請復核。保障房中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并在15個 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建立收購項目儲備庫。納入儲備庫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應嚴格落實項目招投標、工程監理等法律法規和制度,手續齊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按保障性安居
工程事權優化原則辦理項目審批。
第十四條 籌集主體自籌資金實施項目收購,支持籌集主體申請中央、自治區級財政補助資金、地方政府專項債、銀行貸款等。項目資金實施封閉管理、專款專用,資金賬戶實行項目公司、有關轄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監管銀行三方監管,嚴禁以任何理由挪用、占用、調用。
第四章 配售
第十五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價格按照“基本覆蓋劃撥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及管理成本、裝修成本,加適度合 理利潤”原則,由項目籌集主體測算擬定項目均價及單套住 房銷售價格,報區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六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籌集主體參照商品住房相 關規定辦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銷售備案。
第十七條 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購房人應當按照規 定繳納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和其他相關費用。
第五章 封閉管理
第十八條 購房人應簽訂買賣合同,辦理權屬登記手續, 錄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統。不動產權證附記信息欄記載:該房屋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進行除房屋按揭貸款外其他抵押,不得上市交易。
第十九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行封閉管理,禁止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變更為商品住房流入市場。建立輪候庫內部 流轉為主、政府回購為輔的房源退出機制,購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房產由運營公司回購:
依申請回購:
(一)購房人因工作調動全體家庭成員戶籍遷往外地的;
(二)購房人或家庭成員患有醫療行業標準范圍內重大疾病,需籌措醫療費用的;
(三)國家、自治區、市規定可以回購的其他情形。
依職權收回:
(一)購房人長期拖欠住房貸款并被司法機關裁定貸款違約的;
(二)因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原因需處置該套住房的。
第二十條 購房人符合本辦法回購情形的,其持有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運營公司回購,回購價格按照原購買價格 結合住房折舊確定,住房折舊按每年2%的折舊率予以核減,購房人自行裝修部分,不予補償。同時返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余額。
計算公式:回購價格=(原購買價格)×〔1-(交付使用年限×2%)〕+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余額。
第二十一條 被回購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購房人應保持房屋購買時或回購時(含自行裝修)狀態,不可對房屋結構進行破壞。對破壞房屋的,破壞部分價值和維修加固費 用由原購房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 已被回購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購房人應在限期內騰退。
第二十三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繼承、離婚析產,原房屋性質不變。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申購家庭在申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時,不得弄虛作假,騙取資格。采取隱瞞、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 段騙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一經發現,立即取消購房資格, 收回住房并將申購家庭列入個人住房保障誠信檔案,5年內不得申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五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臨河區保障性住房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初審:張利軍 復審:任瑞 終審:高艷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