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3日17時30分許,位于臨河區烏蘭布和路的巴彥淖爾市醫院污水處理站發生一起中毒窒息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傷,事故發生后,區政府依法組成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2024年11月11日,事故調查報告經區政府批復并依法向社會進行公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臨河區一般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有關規定,2025年9月28日,臨河區人民政府組織成立“7·3”事故評估組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了全面評估。
一、評估工作組織及開展情況
根據《巴彥淖爾市醫院“7·3”一般中毒窒息事故調查報告》,評估組對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采取調閱事故原始檔案、查閱相關文件資料、現場檢查和聽取匯報等方式,深入開展評估工作并形成評估意見。
二、事故責任人員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一)劉某、男、市醫院總務科電工房職工,其維修作業前未履行審批報備程序,擅自組織人員違章冒險作業,劉某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劉某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相關責任。
(二)市醫院總務科鍋爐房班長劉某某,實施救援時沒有做好自身防護,未佩戴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護措施情況下盲目施救,對事故傷亡擴大負有直接責任。目前已由市醫院依據《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第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七條給予其批評教育,并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其撤銷總務科鍋爐房班長職務的處分。
(三)市醫院總務科電工房班長李某,未嚴格執行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相關要求,沒有按規定配備并督促作業人員攜帶安全有效的作業防護用品,得知班上人員私自違章作業的事故隱患,未立即制止并妥善處置,李某對電工房職工習慣性違章作業和本次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按照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目前已由臨河區應急管理局依據《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第六十五條對其處以了3.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2025年3月21日,李某已將罰款繳納至指定銀行,相關文件資料已全部歸檔。
(四)市醫院總務科副科長丁某某,未按規定為有限空間作業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設施和個人安全防護用品,未有效督促、檢查本部門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工作,督促落實有限空間作業各項安全要求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市醫院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暫停其對污水處理站和電工房等部門的管理資格;目前已由臨河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對其處以了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罰款的行政處罰,合計26423.64元,2025年3月21日,丁某某已將罰款繳納至指定銀行,相關文件資料已全部歸檔。
三、事故責任單位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巴彥淖爾市醫院,在污水處理站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時,未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同時進行設計,未有效采取技術、管理等措施,及時消除污水處理站強制通風設備故障的事故隱患,沒有為事故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未對作業人員開展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教育培訓,導致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市醫院是“7·3”事故發生的責任主體單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目前已由臨河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第十四條第(二)項對其處以了六十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2025年3月21日,巴彥淖爾市醫院已將罰款繳納至指定銀行,相關文件資料已全部歸檔。
四、有關責任單位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一)市衛健委,未按照標準規范要求加強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對本行業、本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有限空間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督促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已向巴彥淖爾市委、市政府作深刻書面檢查,并抄送了臨河區委、區政府。
(二)金川街道,未嚴格按職責協助醫療系統行業主管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未有效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已向臨河區委、區政府作出了深刻書面檢查。
五、事故發生單位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事故發生后,巴彥淖爾市醫院按照《巴彥淖爾市醫院“7·3”一般中毒窒息事故調查報告》要求,積極落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對污水處理站等風險較大場所、設備進行安全設施設計、診斷,并編制安全設施設計。并按設計整改,并復核;
(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建立健全了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對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了安全生產條件,加強了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構建了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了風險防范化解機制,提高了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三)組織開展了對作業審批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有限空間作業專題安全培訓,培訓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知識和技能,使相關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四)參照《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2023年11月29日應急管理部令第13號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指導手冊》(應急廳函)[2020]299號第3章的要求配備了有限空間作業安全防護設備設施和第5.2中規定的應急救援裝置,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六、事故發生單位及行業領域有關人員受教育情況
市衛健委作為巴彥淖爾市醫院的主管單位,積極督促該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大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巴彥淖爾市醫院加強有關安全生產文件精神的貫徹落實,由相關責任人按要求組織召開安全生產會議,研究部署有關安全生產的相關議題,制定計劃,實施培訓,并組織開展了對作業審批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有限空間作業專題安全培訓,使相關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七、存在問題及措施建議
巴彥淖爾市醫院部分應急物資存放標識不清晰,如遇緊急情況可能會發生取用延遲的情況;應重新整理應急物資庫,明確標識各類物資位置,確保遇有緊急情況能夠及時取用相關設備,杜絕事故的發生。
八、評估意見
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總體情況看,“7·3”事故評估組認為,巴彥淖爾市醫院落實了《巴彥淖爾市醫院“7·3”一般中毒窒息事故調查報告》中有關責任單位及事故防范措施的有關要求。
“7·3”事故評估組
2025年10月13日
初審:唐鳴春 復審:包慧 終審: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