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程序的有關規定,經審查,我局擬對巴彥淖爾市鏡湖綜合治理項目污水處理廠尾水人工濕地治理專項環境影響報告表作出審批意見。為保證此次審查工作的嚴肅性和公正性,現將擬作出審批意見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基本情況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5年12月22日開始(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聽證權利告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內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對以下擬作出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要求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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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巴彥淖爾市生態環境局臨河區分局 605室
一、擬批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內容
序號 | 項目名稱 | 建設地點 | 建設單位 | 環評機構 | 項目基本情況及總體意見 | 主要環境影響及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 建設單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關環境保護措施承諾文件 |
1 | 巴彥淖爾市鏡湖綜合治理項目污水處理廠尾水人工濕地治理專項 | 巴彥淖爾市鏡湖濕地公園內合理利用區和保育區內 | 巴彥淖爾市臨河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內蒙古至成科技有限公司 | 項目位于巴彥淖爾市鏡湖濕地公園內合理利用區和保育區內,中心坐標為東經107°25′11.3020″,北緯40°51′1.7079″。本項目永久占地面積12.8459hm2。本項目利用臨河區第二污水處理廠再生水區域的補水,通過人工濕地工藝處理后,達到生態補水要求,緩解鏡湖濕地水資源短缺的問題,處理規模為40000m3/d。鏡湖共5個湖區,每個區的處理設施包括:1、集水系統;2、復合人工濕地系統工程;3、浮動濕地工程;4、其他配套工程。項目總投資11055萬元,其中環保投資11055萬元,占工程總投資的100%。 根據《報告表》結論,本項目在全面落實各項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對環境的不利影響能夠得到一定的緩減和控制。我局原則同意本項目按照《報告表》所列的建設項目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和擬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進行建設。 | 二、項目生產運營中,重點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1、嚴格按照《報告表》要求,落實好各項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廢氣主要為施工揚塵,道路運輸揚塵、燃油機械尾氣等,采取苫蓋和灑水抑塵等措施。顆粒物排放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中其它顆粒物二級標準。 2、嚴格按照《報告表》要求,落實廢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廢水主要為施工機械清洗和混凝土養護等環節產生的廢水,經簡易沉淀處理后回用,不外排。 運營期進水使用臨河區第二污水處理廠再生水區域的補水;出水水質總氮執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Ⅴ類標準,其他指標執行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IV類水質標準。 3、嚴格按照《報告表》要求,落實噪聲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噪聲執行《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11)。運營期噪聲排放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1類標準。 4、嚴格按照《報告表》要求,落實固廢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一般固廢及處理措施:建筑垃圾委托有建筑垃圾清運及資源化處置經營資質的單位清運至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處置場所。生活垃圾依托濕地公園現有垃圾箱收集,委托環衛部門定期清運。 運營期一般固廢及處理措施:格柵機產生的柵渣,以及破敗的植物殘體、雜草等,環衛部門定期清理清運。生活垃圾委托環衛部門定期清運。 5、嚴格按照《報告表》要求,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嚴格控制施工占地,按照施工邊界進行施工,不得隨意擴大施工范圍;嚴格執行各項水土保持措施;施工結束后,立即對施工臨時占地進行生態修復。運營期加強人工濕地的日常管理,對水生動植物進行日常性巡查及維護,保持景觀水面的清潔。 三、落實并優化《報告表》提出的各項風險防范措施。 加強應急預案演練,防止意外事故造成環境污染,建立健全各項環保設施運行臺賬,加強對各項環保設施日常運行維護及管理工作,杜絕污染事故,確保環境安全。并按照《報告表》提出的環境監測計劃,加強對環境各要素的跟蹤監測,防止發生污染事故。 四、項目建成后,按照國家排污許可有關規定,辦理排污許可相關手續。按規定程序實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
初審:張抒帆 復審:翟羽佳 終審:徐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