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4日10時15分許,位于臨河區河套大街北、西苑路西、匯豐街南的恒大珺庭3#樓(見圖一)地庫保溫材料安裝施工過程中,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30.524萬元(不含事故罰款)。

圖一 項目建設規劃示意圖
事故發生后,臨河區委、區政府高度重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8月24日,區政府成立了“8·24”事故調查處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事故調查組、輿情監控維穩組、善后處理組3個工作組,其中事故調查組由應急管理局、住建局、紀委監委、公安分局、總工會等部門單位組成,并邀請區檢察院及聘請有關專家參與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察、調查取證、查閱資料、問詢談話、專家論證和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應急處置、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意見,并針對事故暴露的問題提出了相應整改和防范措施。
經事故調查認定,恒大珺庭“8·24”一般高處墜落事故是一起因員工違章作業造成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現將事故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工程項目基本情況
臨河區“恒大珺庭”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恒大項目)位于河套大街北、匯豐街南、西苑路西,項目總建設用地面積約135.45畝,規劃總建筑面積約30.76萬平方米。項目于2020年9月15日立項,2021年6月25日取得《施工許可證》開始建設。后因資金問題于2022年5月起停止施工,為保證項目交付,2023年4月,市城投公司從臨河區城投公司承接原巴彥淖爾市鴻萬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與債權,沿用巴彥淖爾市鴻萬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名稱,統籌推進項目后續施工建設工作。事故發生時該項目3#樓東單元地庫內正在進行保溫材料施工。
(二)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單位概況
1.事故發生單位
內蒙古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石峰建筑公司),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16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52921097816232X;注冊資本:叁仟萬;法定代表人:石某;住所: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彥浩特鎮西花園社區奇石街西C3至C5商鋪。經營范圍:房屋建筑工程總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等。營業執照有效期:自2014年4月16日至2045年4月15日。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蒙)JZ安許證字〔2015〕000136,有效期:2024年7月19日至2027年7月19日。
經查,石峰建筑公司總經理張某負責公司有關事宜,在恒大項目所設管理機構共20人,其中主要負責人1人,項目經理2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5人,質檢員4人,施工員3人,材料員2人,資料員3人、設備資質人員1人,下設鋼筋班、木工班、外墻保溫班等六個班組,該項目管理機構相關人員均持證上崗。
石峰建筑公司制定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中無一線施工崗位人員相關內容;制定的《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中無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安全風險警示以及重大安全風險報告制度,無重大危險源辨識、評估監控管理制度,無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無特種作業人員管理等制度,其中設備管理制度中無剪叉式移動升降平臺相關內容[1];制定的《施工現場各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中無剪叉式移動升降平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該公司剪叉式移動升降平臺進場驗收和日常驗收記錄中無具體對應編號,未做到逐臺驗收。
2.事故相關單位
(1)建設單位:巴彥淖爾市鴻萬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鴻萬開發公司),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12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50802MA13NM031E,注冊資本:肆仟零捌拾壹萬元;法定代表人:高某;住所:臨河區金川街道納帕溪谷小區東門G3號樓城投集團辦公樓。經營范圍:開發、經營;棚戶區改造;城市基礎設施施工;市政工程施工等。鴻萬開發公司共派駐5人對恒大項目進行管理,任命總經理王某為該項目主要負責人,負責該項目的總體管理工作;任命施亮負責現場安全管理,其他三人負責水暖、消防、資料管理等相關工作。經查,該項目派駐管理人員每日進入施工現場進行巡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有關單位進行反饋,要求監理單位督促落實整改閉環。
[1] 《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二條 第一款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建立健全并實施生產經營活動全過程安全生產制度:(一)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其考核與獎懲制度;(二)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和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制度;(三)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管理制度;(四)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制度;(五)安全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驗收、報廢等制度;(六)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主體工程與安全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制度;(七)危險物品管理、危險作業管理和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八)重大危險源辨識、評估監控等管理制度;(九)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安全風險警示以及重大安全風險報告制度;(十)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和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以及報告制度;(十一)應急預案管理制度;(十二)應急救援、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十三)對承包、承租、受托管單位等相關方以及外用工安全管理制度;(十四)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十五)安全生產檔案管理制度;(十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第二款 從事危險作業或者生產經營場所、設備和設施存在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單位除制定第一款規定的制度外,還應當制定專項管理制度。
(2)監理單位:內蒙古萬和工程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萬和監理公司),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27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501047201261621,注冊資本:伍佰萬元;法定代表人:劉某;住所:呼和浩特市玉泉區三里營街富麗城小區B區辦公樓三樓。經營范圍包括建設工程監理、水運工程監理、公路工程監理等。
經查,萬和監理公司派駐恒大項目管理人員共6人,其中張某某為總監理工程師,李某某為安全監理工程師,另有4名為監理人員,共同負責項目工地有關監理工作。
(3)勞務分包單位:內蒙古峻邁勞務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峻邁勞務公司),公司成立于2023年4月27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50105MACFTD356G,注冊資本:伍佰萬元;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住所:呼和浩特市賽罕區新華東街26號萬達廣場3號樓5層一單元。經營范圍包括建筑勞務分包、建設工程施工、施工專業作業等。
經查,峻邁勞務公司負責為石峰建筑公司招聘施工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購買工傷保險,派遣人員到恒大項目進行施工作業。
(4)設備租賃單位:巴彥淖爾市正鑫建筑器材租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正鑫租賃公司),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成立于2020年12月29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50802MA13TL568B,注冊資本:壹拾萬元;法定代表人:駱某某,住所:臨河區解放西街西郊醫院對面。經營范圍:建筑工程機械與設備租賃;機械設備租賃等;經查,正鑫租賃公司共出租9臺剪叉式移動升降平臺在恒大項目使用。
(三)有關監管部門基本情況
1.臨河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區住建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1152801011749519B,辦公地點位于臨河區人民政府黨政大樓二樓,承擔臨河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行政管理職能,統籌推進城市更新、住房保障、工程建設管理等重點工作。住建局下設二級單位4個,其中臨河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測站(以下簡稱:區質安站),負責監督指導全區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等工作。經查,區質安站于2025年3月24日、4月26日、6月6日、7月16日、7月30日分別對恒大項目進行過安全檢查,針對項目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下發《安全隱患限期(停工)整改通知書》5份,要求有關單位整改。
2.巴彥淖爾市臨河區匯豐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匯豐街道),辦公地址位于金秋華城商業街A區北門100米處,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1152801552829351M,負責人:齊某某。匯豐街道轄區總面積5.1平方公里。下轄7個社區,總人口47248人,現有居民住戶21395戶。轄區內宗教場所1個、便民市場2個、駐辦單位84家、個體商業網點1454家。匯豐街道由人大主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下設安全生產辦對應每個社區的安全生產專辦,日常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網格化管理。經查,在恒大項目建設過程中,該街道所屬山河社區對其開展過高處作業安全檢查、宣傳、培訓等工作。
(四)有關合同簽訂情況
1.施工合同。2021年8月15日鴻萬開發公司與施工單位石峰建筑公司簽訂施工合同。2025年4月7日雙方簽訂施工安全責任協議書。
2.監理合同。2023年9月15日鴻萬開發公司與監理單位萬和監理公司監理合同。
3.勞務分包合同。2024年5月24日石峰建筑公司與邁勞務服務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
4.設備租賃合同。2024年6月23日石峰建筑公司與正鑫租賃公司簽訂設備租賃合同。
(五)事故發生經過
8月24日7時10分許,作業人員馬某某、武某松(死者)、王某某三人到達項目開展3#樓地下室作業前有關準備工作,3人分別使用3臺剪叉式移動升降平臺在3個房間內施工作業。其中,武某松在自己工作區域將升降平臺升起至4.63米作業高度后,開始使用氣釘槍由南向北釘裝保溫巖棉板。因平臺空間有限,巖棉板需反復取用,武某松將平臺安全門私自用電纜捆綁固定為開啟位置,其作業過程中也未佩戴安全帶等防護用品。
當日10時許,王某某在工作區域完成5塊巖棉板頂裝作業后,降下平臺準備去攪拌灰料,途經武某松作業房間門口時,發現武某松未在工作位置,其面部朝地、頭朝北俯臥于地面,身旁有大量血跡,隨即上前查看,發現其已昏迷且無任何意識。
(六)事故現場情況
事故現場位于項目3#樓東單元地庫內東側房間,房間內剪叉式移動升降平臺北側為安全門開啟位置,武某松俯臥位置位于安全門北側地面,安全帶放置于平臺護欄上,平臺區域南側上方設有固定管道可系掛安全帶,其余方向未設置安全帶系掛點。
結合事故現場和公安部門提供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死者死因符合高墜事故特征。

圖二 剪叉式移動升降平臺安全門出入口情況

圖三 現場平面示意圖

圖四 剪叉式高空作業平臺事故發生時狀況
(七)事故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亡人員:武某松,男、漢族、40歲,身份證號:152801********0912;戶籍地址:內蒙古巴彥淖爾市臨河區育才小區45號1單元602室。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規定,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約130.524萬元(不含事故罰款)。其中:喪葬費用0.524萬元;賠償費用130萬元。
二、事故應急處置及評估情況
(一)事故信息接報情況
事故發生后,現場工人馬某某10時09分撥打120急救電話,同時王某某向班長陳某電話報告了事故。10時15分,項目經理武某某接到陳某電話后立即趕往事故現場,并電話向公司項目負責人張某進行報告。張某接報后立即向區住建局報告了事故情況,住建部門接報后向區應急管理局和政府總值班室匯報事故相關情況。11時10分,區應急管理局向上級部門上報了事故相關情況,并組織相關人員立即趕赴現場開展救援處置。
(二)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后,現場人員第一時間撥打120急救電話。10時22分救護車到達事故發生地,醫護人員對傷者武某松進行檢查后,確定其瞳孔已擴散,已無生命體征。王某某隨即撥打110報警,匯豐派出所接警后立即前往事發地安排刑偵人員對現場進行勘驗。區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接報后高度重視,立即安排住建、應急等部門有關人員趕赴事故現場開展衍生事故風險防范、應急處置調查核實等工作。
事故發生后,區政府及時成立了由屬地街道辦事處、區住建等部門組成的事故善后處理組,組織石峰建筑公司有關人員主動與死者家屬就死亡賠償事宜進行溝通,經協商與死者家屬達成了事故賠償意向,并簽訂了《工亡補償協議書》,事故善后處置、家屬安撫等工作平穩、有序,社會輿情穩定。
(三)事故應急處置評估
接報后,公安、住建、應急等部門有關人員趕赴事故現場開展應急處置和調查取證,一是對事發區域采取警戒、封鎖措施,保護現場;二是要求事發項目進行停工整改,召開警示教育會,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對現場安全隱患進行全面排查消除;三是要求事故單位積極做好善后安撫工作;事故現場處置得當,在事故應急處置中無次生災害、無衍生事故。符合應急處置程序及要求,未引起不良社會影響。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本次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作業人員違反建筑施工高處作業要求,未系安全帶[2],違規將剪叉式移動升降作業平臺安全門用電纜捆綁,在安全門開啟狀態下施工,導致作業過程中發生高處墜落。
[2] ①《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2016)第3.0.5條: 高處作業人員應根據作業的實際情況配備相應的高處作業安全防護用品,并應按規定正確佩戴和使用相應的安全防護用品、用具。
(二)間接原因分析
本次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是相關單位未按照國家關于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對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管理,間接導致本次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具體分析如下:
1.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到位。石峰建筑公司在從業人員進入新的施工現場前,未對其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及考核,作業前安全技術交底工作不規范,未按照規定向作業人員進行說明并簽字確認,未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峻邁勞務公司未對被派遣人員開展高處作業安全知識、操作規程及應急處置措施等必要培訓,導致作業人員缺乏基本安全防護意識和技能,未能識別高處作業應當采取的防范措施[3]。
[3] ①《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③《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十五條: 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前,編制人員或者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向施工現場管理人員進行方案交底。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應當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由雙方和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共同簽字確認。
④《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 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⑤《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2016)第3.0.3條: 高處作業施工前,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應記錄。應對初次作業人員進行培訓。
2.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未落實。事故發生前,萬和監理公司于8月份巡查期間,多次發現外墻保溫高處作業施工人員存在不系安全帶的違規行為,未及時簽發監理通知單督促施工單位整改,雖將相關情況反饋給了建設、施工單位,但未引起重視,沒有針對高處作業習慣性違章加強安全培訓教育并制定專項整改措施,萬和監理公司也未將該情況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導致該高處墜落事故隱患未得到及時治理。
3.現場安全監督管理不到位。事故發生當日項目部經理武某某、安全員孫某到現場進行過安全檢查,看到作業人員在做準備工作,未對高處作業入口門其他安全防護設施進行檢查、驗收,只是口頭向作業人員強調注意安全后2人便離開去往其他作業點進行巡查,且未針對高處作業安排專職人員進行現場管理,未設置高處作業的安全標志,未有效監督檢查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4]。
4.設備安全狀態失控。升降平臺入場驗收未審核設備租賃方檢測報告,作業前,未按要求對剪叉式移動升降平臺的安全防護設施開展專項檢查驗收,導致設備安全門鎖變形,不能正常閉合的隱患未被發現[5]。
[4] ①《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2016)第3.0.2條: 高處作業施工前,應按類別對安全防護設施進行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作業,并應做驗收記錄。驗收可分層或分階段進行。
②《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2016)第3.0.4條: 應根據要求將各類安全警示標志懸掛于施工現場各相應部位,夜間應設紅燈警示。高處作業施工前,應檢查高處作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設備,確認其完好后,方可進行施工。
[5] ①《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2016)第3.0.2條: 高處作業施工前,應按類別對安全防護設施進行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作業,并應做驗收記錄。驗收可分層或分階段進行。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 第二款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做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三)其他原因分析
通過事故現場勘查、詢問、綜合分析,排除人為故意破壞、突發災害因素等影響。
四、有關責任單位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事故單位
1.安全管理體系缺失。石峰建筑公司未按照法定要求制定覆蓋全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預防機制;未開展高處墜落應急準備救援預案演練;未制定安全教育培訓計劃。
2.教育培訓嚴重不足。新入職員工三級安全教育學時不足,工人進入新的施工現場前未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及考核;未對作業人員開展過高空作業、剪叉式升降平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安全培訓[6]。
[6]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 第一款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第二款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③《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2016)第3.0.3條: 高處作業施工前,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應記錄。應對初次作業人員進行培訓。
3.設備管理不規范。3#樓地庫頂板巖棉粘貼高處作業施工前,未對剪叉式升降平臺安全防護設施開展檢查驗收;剪叉式升降平臺月度驗收未明確對應具體設備,日常檢查中也未落實該類設備的檢維修工作;未按照《1-5#樓及S1、S2#樓負一層頂板保溫施工專項方案》制定自行剪叉式升降平臺安全操作規程。
4.現場管控失職。施工單位未向施工人員進行《1-5#樓及S1、S2#樓負一層頂板保溫施工專項方案》安全技術交底、未書面告知危險崗位規程及危害;未設置高處作業安全標志和警戒帶;未開展剪叉式移動升降平臺高處作業風險辨識及管控;未進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通報;針對監理單位下發的部分《監理整改通知單》未進行整改反饋,隱患整改未閉合。安全管理人員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監督不到位;針對施工現場高處作業人員不系安全帶的違規行為,未制定有效防范措施,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管理,未能有效監督檢查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二)事故相關單位
1.建設單位。鴻萬開發公司與石峰建筑公司簽訂的《施工安全責任協議書》中僅約定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約定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施工單位隱患整改等安全管理工作的統一協調、檢查督促不力[7] 。
2.監理單位。萬和工程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對《1-5#樓及S1、S2#樓負一層頂板保溫施工專項方案》審核不嚴,未核實方案中安全施工措施關于制定移動式升降機安全操作規程的相關內容;對施工單位習慣性違規僅現場督促,未督促制定防范措施,未跟蹤整改回復,未將該情況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未按照《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實施監理,履行監理職責不到位[8]。
[7]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 第二款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8]①《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3.勞務公司。峻邁勞務公司與被派遣員工簽訂合同后未按照合同要求對被派遣人員安全教育培訓,也未告知其派遣崗位存在的安全隱患及防范措施,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健全、不完善[9]。
4.設備租賃公司。正鑫租賃公司在出租自行剪叉式升降平臺時未出具檢測合格證,且在不具備資質的情況下自行年檢[10]。
[9]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 第一款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對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 第二款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10] ①《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第二款 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②《升降工作平臺安全規則》(GB40160-2021)第13.3條: 升降工作平臺的年檢距上次年檢不應超過12個月。年檢應由具備該型號設備檢查資質的人員完成。年檢內容應包括定期檢查和制造商列出的所有事項,并應向管理員出具檢測報告。
(三)有關監管部門
區質安站對石峰建筑公司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未全部進行實地復查,未做到安全隱患閉環管理;檢查過程中未對升降平臺進行檢查;未及時發現施工單位入廠三級安全教育培訓時間不足的問題;沒有對鴻萬開發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進行檢查;針對檢查過程中發現施工單位安全日志不規范等問題未下整改通知單。
(四)屬地黨委政府
匯豐街道山河社區對轄區內建筑工地日常監督檢查多以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以及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為主,監管人員對建筑行業的安全生產專業知識掌握不夠,排查形式相對單一,未能有效、深入督促所轄生產經營單位針對高處作業存在的安全隱患及時整改消除。
五、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事故有關責任人員處理建議
1.武某松,石峰建筑公司外墻保溫班工人,安全意識淡薄,進行高處作業中違規將剪叉式升降平臺安全門捆綁,未系安全帶進行巖棉板施工作業,從高處墜落,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七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11],鑒于武某松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予追究其責任。
2.張某,石峰建筑公司總經理,主要負責人。未認真履行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有關規定,建議由臨河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對其作出處理[12]。
[11]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七條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落實崗位安全責任,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12]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③《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第十九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3.王某,鴻萬開發公司總經理,主要負責人。未能認真履行建設單位的安全管理責任,對項目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履職不到位存在失察,發現的安全問題未及時督促落實整改,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有關規定,建議由臨河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對其作出處理。
4.武某某,石峰建筑公司恒大項目經理,對項目部安全生產職責履行不到位,未組織開展對自行剪叉式升降平臺高處作業的危險源辨識和評估,未能及時消除施工現場安全隱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建議臨河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對其作出處理[13]。
[13]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三)組織開展危險源辨識和評估,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第二款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于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③《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吊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5.孫某,石峰建筑公司恒大項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崗位安全責任落實不到位,未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要求做好安全防護措施,未發現作業人員高處作業未系掛安全帶、升降平臺入口門未關閉的違章違規行為并及時制止,未設置安全警示標識,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2016)第3.0.4條的規定[14],建議臨河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對其作出處理。
6.張某某,萬和監理公司恒大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對該項目監理工作負總責,未嚴格審查專項施工方案,并督促施工方按照施工方案進行施工,未嚴格審查施工方安全教育技術交底情況,未嚴格督促施工方整改安全隱患,未有效監督檢查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作業人員佩戴安全勞動防護用品情況,未及時簽發監理通知單督促施工單位整改,未將該情況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建議臨河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對其作出處理[15]。
[14]①《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2016)第3.0.4條: 應根據要求將各類安全警示標志懸掛于施工現場各相應部位,夜間應設紅燈警示。高處作業施工前,應檢查高處作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設備,確認其完好后,方可進行施工。
[15]①《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②《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 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進行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一)總監理工程師未按照本規定審查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
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 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事故有關責任單位處理建議
1.石峰建筑公司。未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未開展自行剪叉式升降平臺高處作業風險辨識及管控;未對自行剪叉式升降平臺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并記錄;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不到位,未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未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對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監督不到位;是“8·24”事故發生的主體責任單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六條有關規定,建議由臨河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建議臨河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對石峰建筑公司進行處罰[16]。
[16]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對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 第一款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第二款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③《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 第二款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④《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⑤《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應急管理部 第14號令)第十四條第(二)項 事故發生單位對一般事故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傷,或者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的罰款;
2. 鴻萬開發公司。作為項目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石峰建筑公司簽訂的《施工安全責任協議書》中僅約定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約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施工方和監理單位安全管理工作的統一協調、檢查督促不力,對本起事故負有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17],建議由臨河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并建議臨河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對鴻萬開發公司進行處罰。
3.萬和監理公司。未對高處作業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嚴格審查,未發現方案中安全措施缺陷;針對檢查過程中多次發現高處作業不系安全帶等違規行為,未及時按規定簽發書面《監理通知單》,對安全隱患整改未形成閉環管理,未形成書面記錄和復查驗證,未將該情況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未按照《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2016)有關規定實施監理,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建議臨河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對其作出處理[18]。
[17]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 第二款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18] ①《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4.正鑫租賃公司。出租自行剪叉式移動升降平臺未出具檢測合格證明,且在不具備資質的情況下自行檢測年檢,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升降工作平臺安全規則》(GB40160-20211)的規定,建議臨河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對其作出處理[19]。
5.峻邁勞務公司。未對被派遣員工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建議臨河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對其作出處理[20]。
[19] ①《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第二款 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②《升降工作平臺安全規則》(GB40160-20211)第13.3條: 年檢升降工作平臺的年檢距上次年檢不應超過12個月。年檢應由具備該型號設備檢查資質的人員完成。年檢內容應包括定期檢查和制造商列出的所有事項,并應向管理員出具檢測報告。
③《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20] ①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三)其他處理建議
1.區質安站對恒大項目安全監督檢查履職不到位,未對項目工地剪叉式移動升降平臺進行過檢查,建議區質安站向區住建局作出深刻書面檢查,并在系統內部進行通報。區住建局對所屬二級單位落實安全監管責任督促不到位,建議區住建局向區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2. 匯豐街道山河社區對轄區內建筑工地安全生產狀況排查不全面、巡查不細致,未有效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議山河社區向匯豐街道辦事處作深刻書面檢查,抄送臨河區安委辦。
3.本次事故中涉及的其他法律責任,如相關施工、民事等法律責任,建議相關當事人通過其他法律途徑解決。
六、事故主要教訓
(一)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流于形式,未實現實效落地。石峰建筑公司培訓真實性與針對性嚴重不足,新入職員工培訓記錄與實際培訓時間不符,存在造假行為,未針對事故專項方案
開展安全技術交底,導致作業人員對專項作業風險認知空白。考核把關形同虛設,作業人員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考核“隨意判卷應付了事”,未真正檢驗培訓效果,為事故埋下直接隱患。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反思事故原因,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石峰建筑公司要深刻吸取教訓,加強事故警示教育,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制定并落實覆蓋全部崗位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在高處作業方面要嚴格落實建筑工程高處作業技術標準等規范要求,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加強監督勞動防護用品佩戴、使用,堅決杜絕無證人員上崗,增強員工的安全防范意識和安全操作技能,確保工人按章操作,全面提升安全生產水平;要深化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加強對工程的關鍵部位或關鍵工序、危險部位的管理,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執行,尤其是作業現場的安全措施,及時發現并制止違法違規行為,嚴防此類事故再次發生。
(二)加強現場監管,嚴格落實監理職責
萬和監理公司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相關要求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切實履行監理單位和人員的監理職責,嚴格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專項施工方案和特種作業人員資質、安全技術交底等內容,把好方案安全關;要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專項施工方案中的安全保障措施,對工程的關鍵部位或關鍵工序、危險部位的施工采取旁站、巡視手段實施監理;要對現場發現的安全隱患、違章作業行為果斷制止并及時督促施工方落實整改措施。
(三)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工作
鴻萬開發公司要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學習,增強安全管理意識,認真履行建設單位的安全管理責任,進一步加強安全管理制度建設,明確各方主體責任和責任人,協調督促參建單位全面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四)落實行業監管職責,強化執法監督保障
住建部門要按照“三管三必須”的工作原則,嚴格落實行業部門管理職責。要進一步強化對建設工程項目的監督檢查力度,對主體責任不落實、作業現場管理混亂、違章違規操作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等行為,應當“零容忍”,發現一起、堅決查處一起,做到“逢違必究、逢患必除”。針對特種作業人員失管、勞務培訓缺位、設備合規性不足等問題,通過專項整治、精準監管、協同聯動等方式,全面壓實各責任主體安全生產責任。要開展一次特種作業人員資質專項檢查,嚴厲打擊特種作業無證上崗、未經安全培訓教育、安全技術交底直接上崗作業的違法行為。要加強對勞務公司和建筑施工設備租賃公司的安全監管。嚴格審核租賃設備的安全性能,設備進場前需提供檢測合格證明,嚴禁使用未備案或超期未檢的高處作業吊籃、腳手架等設備,嚴控“高處作業設備準入”。對勞務公司“人員培訓與管理”開展檢查,杜絕“未培訓上崗”,壓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加大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力度,強化安全教育宣傳,確保我區安全生產形勢持續平穩。
“8·24”事故調查組
2025年12月23日
初審:苗杰 復審:包慧 終審: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