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近期不合格食品的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內蒙古葵園植物油脂有限公司
(一)抽檢基本情況
樣品名稱:壓榨胡麻油;生產日期:2025-09-20;抽樣基數6瓶;檢驗不合格項目:酸價(以KOH計); 檢驗機構:巴彥淖爾市產品質量計量檢測中心。
(二)不合格食品處置情況
內蒙古葵園植物油脂有限公司經營的壓榨胡麻油經抽樣檢驗,酸價(以KOH計)項目不符合GB/T 8235-2019《亞麻籽油》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決定對當事人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壓榨胡麻油的違法行為給予以下處罰:一、沒收違法所得746元;二、罰款10000元;罰沒款共計10746元,上繳國庫。
(三)整改措施及復查情況
內蒙古葵園植物油脂有限公司已經向市場監管部門提交了整改報告,監管部門已經對其落實整改情況進行了復查驗收。
巴彥淖爾市新維利超市有限公司廣場分公司
(一)抽檢基本情況
樣品名稱:清水蓮藕;生產日期:2025-08-26;抽樣基數9袋;檢驗不合格項目:二氧化硫殘留量; 檢驗機構:內蒙古華瑞檢驗檢測有限公司。
(二)不合格食品處置情況
巴彥淖爾市新維利超市有限公司廣場分公司經營的清水蓮藕經抽樣檢驗,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向執法人員提供了供貨商的索證索票資料,進貨前向供貨商索要了檢驗報告,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免予處罰。
(三)整改措施及復查情況
巴彥淖爾市新維利超市有限公司廣場分公司已經向市場監管部門提交了整改報告,監管部門已經對其落實整改情況進行了復查驗收。
巴彥淖爾市臨河區萬客樂逸城首郡生活超市
(一)抽檢基本情況
樣品名稱:干姜;生產日期:2025-10-25;抽樣基數6.120kg;檢驗不合格項目:噻蟲胺; 檢驗機構:內蒙古自治區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
(二)不合格食品處置情況
巴彥淖爾市臨河區萬客樂逸城首郡生活超市經營的干姜經抽樣檢驗,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向執法人員提供了供貨商的索證索票資料,進貨前向供貨商索要了食用農產品合格證及相關材料,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免予處罰。
(三)整改措施及復查情況
巴彥淖爾市臨河區萬客樂逸城首郡生活超市已經向市場監管部門提交了整改報告,監管部門已經對其落實整改情況進行了復查驗收。
巴彥淖爾職業技術學校食堂
(一)抽檢基本情況
樣品名稱:尖椒;生產日期:2025-10-17;抽樣基數3kg;檢驗不合格項目:噻蟲胺; 檢驗機構:內蒙古華瑞檢驗檢測有限公司。
(二)不合格食品處置情況
巴彥淖爾職業技術學校食堂經營的尖椒經抽樣檢驗,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向執法人員提供了供貨商的索證索票資料,進貨前向供貨商索要了食用農產品合格證及相關材料,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免予處罰。
(三)整改措施及復查情況
巴彥淖爾職業技術學校食堂已經向市場監管部門提交了整改報告,監管部門已經對其落實整改情況進行了復查驗收。
巴彥淖爾市臨河區日信華元幼兒園
(一)抽檢基本情況
樣品名稱:橘子;生產日期:2025-10-22;抽樣基數3kg;檢驗不合格項目:聯苯菊酯; 檢驗機構:內蒙古華瑞檢驗檢測有限公司。
(二)不合格食品處置情況
巴彥淖爾市臨河區日信華元幼兒園經營的橘子經抽樣檢驗,聯苯菊酯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向執法人員提供了供貨商的索證索票資料,進貨前向供貨商索要了食用農產品合格證及相關材料,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免予處罰。
(三)整改措施及復查情況
巴彥淖爾市臨河區日信華元幼兒園已經向市場監管部門提交了整改報告,監管部門已經對其落實整改情況進行了復查驗收。
巴彥淖爾市新維利超市有限公司廣場分公司
(一)抽檢基本情況
樣品名稱:韭菜;生產日期:2025-10-15;抽樣基數6.218kg;檢驗不合格項目:鎘(以Cd計); 檢驗機構:內蒙古自治區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
(二)不合格食品處置情況
巴彥淖爾市新維利超市有限公司廣場分公司經營的韭菜經抽樣檢驗,鎘(以Cd計)項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向執法人員提供了供貨商的索證索票資料,進貨前向供貨商索要了食用農產品合格證及相關材料,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免予處罰。
(三)整改措施及復查情況
巴彥淖爾市新維利超市有限公司廣場分公司已經向市場監管部門提交了整改報告,監管部門已經對其落實整改情況進行了復查驗收。
特此通告
巴彥淖爾市臨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1日
初審:董楊 復審:楊敏 終審:張躍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