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11152801011749789X/2023-00001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 發布機構 | 臨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 號 | 臨政辦發〔2020〕80號 |
| 成文日期 | 2020-10-26 | 公文時效 | 有效 |
各鄉鎮人民政府、農場、辦事處,區直各部門:
現將《臨河區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執行。
臨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0月26日
臨河區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執行《關于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督察工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統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鄉鎮人民政府、農場、辦事處,區直各部門及統計調查對象。
第三條 健全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強化統計普法宣傳教育,嚴懲統計違紀違法行為,嚴肅追究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人責任,努力形成不敢統計造假、弄虛作假,不能統計造假、弄虛作假,不想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工作氛圍,為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提供堅實的體制機制保障。
第四條 健全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是各鄉鎮人民政府、農場,辦事處,區直各部門及統計調查對象相關責任人嚴格依法履職的責任體系。
第五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農場、辦事處,區直各部門及統計調查對象的主要負責人承擔第一責任,分管負責人承擔主體責任,紀檢監察工作負責人承擔監督責任,統計人員承擔直接責任。
第六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農場、辦事處,區直各部門及統計調查對象有關責任人要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自治區黨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區委區政府關于依法統計的各項部署和要求,對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負領導責任。要為統計工作的正常開展提供必要的資金、人員和工作環境的保障,確保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的順利開展,支持配合統計法治宣傳工作和統計執法檢查工作。
第七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農場、辦事處,區直各部門及統計調查對象要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依法統計的各項部署和要求,對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負全面領導責任。
(一)統籌謀劃部署。認真落實區委、區政府關于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工作安排,結合本單位、本部門的工作實際,研究制定統計法治建設工作規劃、目標和具體措施,明確相關責任人在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中的責任,始終把依法統計、依法治統貫穿統計工作各個方面和各個環節,把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作為政治任務落到實處。
(二)強化領導推動。把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列入本單位、本部門重要議事日程。定期召開會議,聽取、研究、部署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討論、確定統計法治建設的重大事項,督導檢查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的落實。嚴格執行統計法律法規,確保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組織實施統計調查。
(三)加強宣傳教育。要把宣傳普及統計法律知識作為一項重點工作來抓,做好領導干部、統計人員、統計調查對象和社會公眾的統計法治宣傳教育,把統計法相關知識納入區委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培訓必修內容,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統計法實施條例》列入我區的普法規劃及年度計劃。建立完善領導干部學法用法制度,增強領導干部統計法律意識,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問題的能力,建立統計機構全員普法機制。
(四)嚴懲違法行為。區政府統計機構要嚴肅查處統計違紀違法行為,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實行“零容忍”。健全統計違紀違法行為舉報工作制度,完善統計違紀違法行為查處機制,嚴格落實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制度,全面推動統計執法檢查“雙隨機”抽查制度,支持統計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依法查處統計違紀違法案件,嚴肅追究統計責任人員統計造假、弄虛作假黨紀政紀責任,認真貫徹企業統計信用制度和統計從業人員信用檔案管理制度,全面落實統計失信企業公示和聯合懲戒制度。
第八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農場,辦事處,區直各部門主要負責人要重視統計工作,將統計工作納入重要的日常工作范圍,確保統計數據真實反映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社會經濟發展狀況,不得授意統計調查對象填報與實際情況不相符的統計數據,做好各種干預統計數據的全程記錄和留痕工作,積極配合和舉報、查處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違法行為。
第九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農場、辦事處,區直各部門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統計法實施條例》和統計制度要求,組織開展各項統計調查工作,做好制度的貫徹落實和指標的解釋工作,確保統計調查對象上報的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對各種干預統計工作和統計數據做好全程記錄和留痕工作。
第十條 統計調查對象的主要負責人、統計負責人和統計人員要各負其責做好統計基礎工作,設立統計原始憑證和統計臺賬,對上報的統計數據真實性負責,自覺抵制各種干預統計工作和統計數據違法違紀行為,并做好全程記錄和留痕工作,不得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不得拒絕和阻撓統計執法檢查。
第十一條 為防范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單位應建立統計違法危機風險點排查制度,各類責任人對在工作中發現的統計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及時向統計機構匯報。統計機構要及時處理,確保統計數據的真實性。
第十二條 區政府統計機構負責組織落實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追究責任制落實不力人員的責任。對各類責任人沒有執行責任制或者執行責任制不到位的,要將有關案件情況移送責任人的任免機關或者紀檢監察機關。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推進依法統計依法治統不力,未能嚴格履行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
(一)黨中央、國務院,自治區黨委、政府,市委和政府以及區委和政府關于依法統計的各項部署和要求未得到有效貫徹落實,關于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工作安排未落實到位;
(二)未將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納入本單位依法行政依法履職責任范圍,未建立本單位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和問責制,未建立定期聽取、研究、部署統計法治建設工作會議制度;
(三)對本地區、本部門發現的統計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對統計數據造假行為查處不力,對責任人責任追究不到位;
(四)本地區、本系統發生大面積或者連續發生統計數據造假問題,明知統計數據不實而不組織進行調查核實,未組織落實違規干預統計工作記錄制度;
(五)參與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授意統計調查對象或者其他人員在統計上弄虛作假;
(六)對依法履行職責的統計執法人員打擊報復;
(七)政府統計機構未建立統計違紀違法行為舉報工作制度,未形成查處統計違紀違法行為的有效機制,未嚴格落實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制度,未建立執行統計執法檢查“雙隨機”抽查制度和未落實統計信用制度;
(八)政府統計機構對上級統計機構轉交的統計違紀違法行為未及時核查,交辦案件未依紀依法進行處理,不支持配合上級統計機構直接查處統計違紀違法行為,不支持統計執法人員依法查處統計違紀違法案件;
(九)其他未能嚴格履行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的情形。
第十四條 未能嚴格履行本辦法規定第十三條所列責任,情節輕微的,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情節較重的,責令其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依紀依法作出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 未能嚴格履行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的,按照《關于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要求,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