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11152801011749789X/2023-00001 | 主題分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發布機構 | 臨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 號 | 臨政辦發〔2021〕74號 |
| 成文日期 | 2021-10-18 | 公文時效 | 有效 |
臨政辦發〔2021〕74號
城關鎮人民政府、曙光鄉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直有關單位:
《臨河區公共停車場經營權有償出讓辦法(試行)》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執行。
臨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0月18日
臨河區公共停車場經營權有償出讓辦法(試行)
為緩解城市停車泊位供求矛盾,有效利用公共資源,規范我區機動車停車場經營權出讓行為,保障城市交通協調發展,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經營性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安部、自然資源部關于推動城市停車設施發展的意見》《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市政公共資源有產使用收入管理辦法>通知》《內蒙古自治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內發改價費字〔2021〕1067號)等規定,結合臨河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
公共停車場經營權有償出讓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切實保障經營者、資產所有權人和公眾合法權益,加快形成多渠道建設、多元化投資、規模化經營的停車產業化格局。
二、適用范圍
本意見適用于臨河建成區內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產建設的公共停車場經營權的有償出讓工作。
三、適用類別
(一)全部使用國有資產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其經營權需通過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采取招標方式確定。
(二)部分使用國有資產建設的公共停車場,不需要采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經營權,非國有出資人可以直接取得經營權,但其占用的國有資產土地需上繳用地補償費。
四、職責劃分
區執法局負責公共停車場地經營權有償出讓和收入征收工作。
區自然資源分局負責對公共停車場地進行規劃核實。
區財政局負責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全額繳入財政專戶。
區審計局負責對出讓所得的收支情況依法進行審計。
五、用地補償費用
1.用地補償費用采取固定補償方式:根據占用土地面積及地理位置按照確定公開的單位價格核算后進行補償。
2.補償標準:遵循“商業圈高于居住區、繁華路段高于非繁華路段、中心城區高于邊緣城區”的原則,結合我區發展現狀,將臨河區公共收費停車場(含停車泊位)占用國有資產土地補償費劃分為兩類。
繁華商業區:城市繁華地段、交通擁堵、停車需求大的區域,按照每年每平米20元收取。
非繁華商業區:停車位基本滿足,供求基本平衡的區域,按照每年每平米15元收取。
六、出讓期限
公共停車場地經營權有償出讓期限為2年。
七、其他事項
(一) 出讓公共停車場地經營權的停車泊位,不得占用盲道、消防通道。不得影響行人和車輛的正常通行。未經核準,不得擅自改變停車場使用性質、范圍或將停車場挪作他用。
(二)因經營導致道路毀損的,由經營者負責賠償或修復。
(三)區執法局對出讓經營權的公共停車場,應當在出讓前向社會進行公告。
(四)公共停車場經營權有償出讓收入全額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全部收入專項用于公共停車場地的建設、臨時停車場地所占用道路的日常維護和修繕。
(五)因道路交通管理需要臨時調整變更的,或因道路修建、改建、拓建施工、公共設施建設等因素需要終止經營權的,由區執法局收回其經營權,并會同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根據招標(合同)價格和使用時間進行補償。
(六)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明碼標價制度,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置公示牌,標明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免費規定、投訴舉報電話等內容,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七)公共停車場實施主體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格遵守有償出讓經營權相關規定。經營人不得侵害群眾利益,否則嚴肅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