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11152801011749789X/2021-0001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 發布機構 | 臨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 號 | 臨政發〔2021〕13號 |
| 成文日期 | 2021-12-28 | 公文時效 | 有效 |
臨政發〔2021〕13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農場、辦事處,區直各單位,各企事業單位,駐區各單位:
《臨河區人民政府(黨組)“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工作制度》(見附件)已經臨河區人民政府2021年第18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臨河區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8日
臨河區人民政府(黨組)
“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工作制度
為深入貫徹自治區黨委《關于黨委(黨組)貫徹落實“三重一大”事項具體決策制度的指導意見》(內黨辦發〔2017〕25號)和市委《關于貫徹落實“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的實施細則》(巴黨發〔2017〕23號)要求,認真落實民主集中制,規范決策程序、完善決策機制、防范決策風險、提高決策質量,根據《巴彥淖爾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巴政發〔2019〕32號)、《巴彥淖爾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細則》(巴政發〔2021〕8號)《臨河區人民政府貫徹落實“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實施細則(試行)》(臨政發〔2018〕4號)等文件規定,現就進一步規范區人民政府“三重一大”(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決策制度,結合實際,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堅持新發展理念,著眼于促進全區經濟社會綠色高質量發展,著眼于滿足人民群眾需求,著眼于提高決策質量和水平,著眼于規范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決策行為,切實做到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科學決策,運用科學決策方法,提高決策質量和水平,有效防范決策風險,確保各項決策切合實際、符合規律。
(二)堅持民主決策,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完善議事決策規則和程序,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集體討論決定。
(三)堅持依法決策,堅持憲法為上、黨章為本,遵循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按照法定職責、權限和程序行使決策權。
三、事項范圍
(一)重大決策事項
1.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
3.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4.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5.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6.其他需區人民政府集體研究和決定的重大決策事項。
(二)重要干部任免事項
1.研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規定,需由區人民政府向區人大常委會提請的任免干部事項;
2.研究按規定需由區人民政府任免和提名干部的事項;
3.研究以區人民政府名義進行表彰獎勵或向區委和上級有關部門推薦上報表彰獎勵的各類先進集體、個人等事項;
4.其他需要區人民政府集體研究和決定的重要干部任免和涉及人事等事項。
(三)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1.中央和上級投資的城建、交通、水利、能源、生態環境保護等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和重大產業發展項目的申報、資金爭取、土地征收、拆遷安置等涉及國計民生的重大項目,由主管部門提出意見,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并報區委常委會審定。
2.以財政資金或債務、債券、股權、項目、資產(資源)等融資方式投資的基礎設施、農林水利、教育、衛生、民生等領域重點項目建設,總投資在200萬元(含200萬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門集體研究決定,報區政府備案;總投資在200萬元至500萬元的,由主管部門集體研究后報區政府分管領導批準決定;總投資在500萬元至5000萬元的,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總投資在5000萬元(含5000萬元)以上的,經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后,報區委常委會審定。
3.國有資產參與合資、合作的重大項目,總投資在200萬元(含200萬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門集體研究決定,報區政府備案;總投資在200萬元至500萬元的,由主管部門集體研究后報區政府分管領導批準決定;總投資在500萬元至5000萬元的,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總投資在5000萬元(含5000萬元)以上的,經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后,報區委常委會審定。
4.政府投資項目必須依法招投標,并嚴格按招投標結果執行。招投標結果報區財政備案。
5.研究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安排;
6.研究全區性重大活動的籌備組織實施等;
7.其他需區人民政府集體研究和決定的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四)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
1.區年度財政預算及調整,由區財政部門提出意見,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后,報區委常委會和區人大常委會審議和審定。
2.部門追加支出的,支出數額在30萬元(含30萬元)以下的、投融資額度在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門、公司董事會集體研究決定,報區政府部門分管領導及分管財政領導批準決定;支出數額在30萬元以上200萬元(含200萬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門集體研究決定,經區政府部門分管領導及分管財政領導審定后,報區政府主要領導批準決定;支出數額在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門集體研究決定,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支出數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門集體研究決定,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后,報區委常委會審定。經批準審定的部門追加支出,需報人大審查。
3.區政府及所屬部門投融資公司必須依法在其職責范圍內開展經營活動。投資、融資額度在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下的,由公司董事會集體研究決定,經主管部門審核、區政府分管副區長審批同意后實施;投資、融資額度在500萬元至2000萬元的,按程序報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實施;投資、融資額度在2000萬元(含2000萬元)以上的,按程序經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后,報區委常委會審議通過后實施。根據區政府授權,區財政局依法對政府及所屬部門投融資公司重大事項進行監管。
4.區屬國有股權轉讓、國有土地收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國有(集體)資產資源處置以及大宗國有資產、物資的采購,200萬元(含200萬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門集體研究決定,報區政府備案;200萬元至500萬元(含500萬元)的,原則上由區政府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如遇信訪維穩、重大事項等經區政府集體研究后,報區政府常務會審定;500萬元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由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1000萬元以上的,經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后,報區委常委會審定。
5.土地出讓金、社會保障資金、住房公積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及其他專項資金的管理,嚴格按照相關管理辦法及規定執行。
6.其他需要區政府研究決定的大額度資金使用。
四、決策程序
凡屬區人民政府(黨組)決策的“三重一大”事項,一般通過召開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區人民政府黨組會議集體決策,必要時可以召開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屬于區委常委會“三重一大”決策事項范圍的,在區人民政府決策后要及時提請區委常委會研究。需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的,在區人民政府決策后要及時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研究。如遇重大突發事件或者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會議決策的,可先作出應急安排,事后要由主要負責人或由其委托其他負責人在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區人民政府黨組會議上說明決策情況。決策程序包括以下環節:
(一)決策準備
1.充分調研論證。決策前要進行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和建議。對涉及法律問題的事項,要進行合法性審查;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要組織專家論證、技術咨詢或決策評估;對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應當進行公示和社會聽證,必要時可通過新聞媒體、網絡等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對易引發矛盾糾紛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事項,必須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2.合理確定議題。決策事項建議應按照職責分工,由相關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區直相關部門、有關企事業單位報區人民政府分管副區長審核把關,經常務副區長審閱同意后提出,由區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后列入會議議題。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等特殊原因外,不得臨時動議。議題有關材料一般應在提交會議審議前送達參會人員,保證參會人員有充分時間了解相關情況。
3.適當討論醞釀。會議召開的時間、議題應提前通知與會人員,有關材料會前送達,并保證其有必要時間了解相關情況。送達材料應包括待決策事項、專家意見書、咨詢報告、風險評估報告等書面意見,征求意見結果、聽取意見結果書面報告等。決策前,區人民政府(黨組)領導班子成員可通過適當形式進行醞釀,但不得作出決定或影響集體決策。
(二)集體決策
1.保證出席人員。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區人民政府黨組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和決定干部任免事項的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根據需要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群眾代表等列席會議,聽取意見和建議。根據決策事項的需要,也可以邀請相關專家或行業協會、中介機構、利益相關者、人民團體等組織的代表列席會議。
2.逐個發表意見。區人民政府(黨組)領導班子成員要對決策事項逐一發表意見,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并說明理由,區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應在其他領導班子成員充分發表意見后,發表結論性意見,對審議的決策事項作出通過、不予通過或暫緩再議的決定。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領導班子成員可以通過書面形式表達本人意見。
3.逐項作出決策。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進行表決。表決可以根據討論和決定事項的不同,采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實行一人一票。贊成票超過應到會成員半數為通過,未到會成員的意見不計入票數。對討論中發現重大問題尚不明確的,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查研究后再作決策;對決策事項意見分歧較大的,除緊急特殊情況外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醞釀成熟后再提交會議討論或表決。參會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會議審議和表決的有關情況。
4.形成決策紀要。“三重一大”事項通過會議方式決策的,應當如實記錄會議有關情況特別是會議上存在的分歧意見,并形成會議紀要。如遇重大突發事件或緊急情況未通過會議方式決策的,應當形成決策紀要,如實記載參與決策人員和決策過程,并存檔備查。
(三)決策執行
1.落實責任分工。“三重一大”事項經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區人民政府黨組會議研究決定的,由區人民政府班子成員或區人民政府黨組成員按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遇有分工和職責交叉的,由區長(區人民政府黨組書記)明確一名領導牽頭負責,其他領導應當全力支持配合。
2.嚴格執行決策。區人民政府班子成員或區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對集體作出的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意見,也可以按組織程序向區委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決策前,必須堅決執行,不得公開發表同集體決策不一致的意見,不得在執行上違背集體決策。集體決策因實際情況變化確需變更調整的,應當按程序重新作出決策。如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需要有關負責人臨時處置的,要在事后及時提請集體研究確認。
3.建立決策評價制度和糾錯機制。要定期對重大決策的實施結果、成本效益、負面因素、群眾接受程度等進行綜合評估。經評估,確需對原決策作出調整的,應當及時調整。決策實施過程中,如發現決策失誤、已明顯脫離實際甚至影響決策目標實現時,負責執行決策的班子成員應將情況及時向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報告,重新進行決策。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監督檢查機制。把貫徹執行“三重一大”事項集決策制度情況納入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和領導干部述職述內容,納入領導班子實績考核內容。區人民政府督查室和審計、財政、發改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職能職責,對“三重一大”事項執行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對發現的問題予以通報,限期整改。
(二)實行公開制度。“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及執行情況,除依法依規應當保密或不宜公開的外,應在適當范圍內公開,主動接受監督。
(三)嚴格責任追究。對拒不執行“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定、個人或少數人違反集體決策程序擅自決定“三重一大”事項、執行落實“三重一大”事項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六、工作要求
(一)各鄉鎮人民政府、農場,辦事處,各部門、單位要依據本工作制度,結合實際進一步細化明確職責范圍內“三重一大”事項具體內容,規范完善決策程序,不斷提高決策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水平。
(二)本工作制度規定內容,凡與上級黨委、政府規定內容不一致的,從其規定。
(三)凡之前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文件規定與本工作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工作制度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