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11152801011749789X/2022-0002 | 主題分類 | 農牧業、林業、水利 |
| 發布機構 | 臨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 號 | 臨政辦發〔2022〕61號 |
| 成文日期 | 2022-08-22 | 公文時效 | 有效 |
各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臨農農牧業發展有限公司、區直各有關單位: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和《關于規范和加強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通知》(內自然資字〔2020〕310號)精神,鑒于臨河區周邊人口密集、城市建設、環境保護、水源地管理等實際情況,為進一步規范我區設施農業建設,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新建設施農業用地不予備案范圍
(一)距水源地邊界100米范圍以內。1.臨河東城區自來水廠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有36眼水源井,以井群外包線外延50米圍成的多邊形區域,面積0.8175平方公里。2.臨河區第一自來水廠飲用水水源地。有16眼水源井,分別以各水源井為圓心,半徑50米的圓的外切線構成的16個正方形區域,面積0.173平方公里。3.臨河區黃河水廠飲用水水源地。有2個取水口,1號取水口一級保護區水域范圍:長為1號取水口向上游方向延伸1000米,向下游方向延伸100米,寬為總干渠兩側堤頂最大水域寬度,結合周邊環境所形成的多邊形區域;一級陸域范圍:水域邊界向沿岸縱深延伸50米的區域,面積為0.2489平方千米。2號取水口一級保護區水域范圍:2號取水口西側沿退水渠延伸850米至三閘后繼續沿總干渠延伸1000米,2號取水口東側沿退水渠向黃河方向延伸1000米,寬為總干渠與退水渠兩側堤頂最大水域寬度,結合周邊環境所形成的多邊形區域;陸域范圍:水域邊界向沿岸縱深延伸50米的區域,面積為0.4843平方千米。臨河區黃河水廠水源地一級保護區總面積為0.7332平方千米。4.臨河區白腦包鎮飲用水水源地。有5眼水源井,分別以各井口為圓心,50米為半徑圓的5個外切正方形區域,面積0.05平方公里。5.臨河區干召廟鎮飲用水水源地。有4眼水源井,分別以各井口為圓心,50 米為半徑圓的4個外切正方形區域,面積0.04平方公里。6.臨河區狼山鎮飲用水水源地。有4眼水源井,分別以各井口為圓心,50 米為半徑圓的4個外切正方形區域,面積0.04平方公里。7.臨河區烏蘭圖克鎮隆勝飲用水水源地。有5眼水源井,分別以各井口為圓心,50米為半徑圓的5個外切正方形區域,面積0.05平方公里。8.臨河區烏蘭圖克鎮團結飲用水水源地。有5眼水源井,分別以各井口為圓心,50米為半徑圓的5個外切正方形區域,面積0.05平方公里。9.臨河區新華鎮份子地飲用水水源地。有3眼水源井,分別以各井口為圓心,50米為半徑圓的3個外切正方形區域,面積0.03平方公里。10.臨河區馬場地飲用水水源地。有3眼水源井,一級保護區分別以取水井為圓心,半徑30米圓的外切1個四邊形區域;河流型細砂潛水,一級保護區為開采井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范圍內的河道流域。二者取并集,面積0.0176平方公里。11.臨河區古城飲用水水源地。有3眼水源井,一級保護區分別以1、2號井口為圓心,半徑50米圓的外切線構成的多邊形區域;以3號井口為圓心,半徑50米圓的外切線構成的正方形區域,面積0.04平方公里。
(二)臨河主城區面積51平方公里(包括黃河濕地公園及總干渠水域面積約3.2平方公里)區域內。主城區邊界:東至朔方路,西至臨策鐵路,南至總干渠,北至永剛渠-繞城線。
(三)黃河防洪堤與總干渠之間雙河區建設詳細規劃控制區域和黃河防洪堤至黃河所轄區域內。
(四)巴彥淖爾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規劃區域。
二、新建養殖場不予備案的情形
(一)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在下列區域內不予備案
1.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500米以內區域。
2.距離種畜禽場1000米以內,距離動物診療場所200米以內的區域。
3.距另一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之間距離少于500米的區域。
4.距離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3000米以內區域。
5.距離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500米以內區域。
(二)種畜禽場在下列區域內不予備案
1.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1000米以內區域。
2.距離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動物診療場所3000米以內區域。
(三)動物隔離場所選址在下列區域內不予備案
1.距離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種畜禽場、動物屠宰加工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動物診療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以及其他動物隔離場3000米以內區域。
2.距離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生活飲用水源地500米以內區域。
(四)臨河區政府規定限制養殖區域內不予備案。
1.南至總干渠,東至物流大道,西至臨策鐵路,北至G6高速。
2.北至總干渠,南至防洪堤,西至通寧路,東至晏江路。
三、設施種植業備案的特殊條件
1.在距離主城區2公里內,只對竹木、鋼架結構的塑料大棚按照臨時建筑管理,執行拆遷不補協議條件進行備案,并由建設主體做出生產、經營、拆除等事項的承諾,承諾書由相關部門共同擬定,共同監管。
2.新建溫室、大棚如需使用機電井取用地下水灌溉,需考慮是否有灌溉機電井,新建溫室、大棚時不新增不符合規定的農業取用地下水設施。
附件:1.涉及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摘錄
2.名詞解釋
3.巴彥淖爾市臨河區禁建區域圖
臨政辦發61號-微信圖片_20220921094508.jpg
臨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附件1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摘錄
第二十四條 動物飼養場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動物防疫條件:
(一)場所的位置與居民生活區、生活飲用水水源地、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的距離符合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摘錄
第四十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一)生活飲用水的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以及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
(二)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養區域。
三、《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摘錄
第二章、第5條: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選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500米以上;距離種畜禽場1000米以上;距離動物診療場所200米以上;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之間距離不少于500米;(二)距離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3000米以上;(三)距離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500米以上。
第二章、第10條:種畜禽場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1000米以上;(二)距離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動物診療場所3000米以上;(三)有必要的防鼠、防鳥、防蟲設施或者措施;(四)有國家規定的動物疫病的凈化制度;(五)根據需要,種畜場還應當設置單獨的動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區域。
第四章第15條:動物隔離場所選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距離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種畜禽場、動物屠宰加工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動物診療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以及其他動物隔離場3000米以上; (二)距離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生活飲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實行地下水“五控”制度第五條:實行機電井數量管控。以“十二五”末農灌機電井數量為控制基數,各盟市、旗縣(市、區)嚴格機電井管理,確保機電井總數不增加,原則上每新增一眼機電井同時封閉至少一眼機電井。
名詞解釋
1. 養殖小區:指畜禽生產相對集中或相對封閉的養殖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