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11152801011749789X/2022-0006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 發布機構 | 臨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 號 | 臨政辦發〔2022〕78號 |
| 成文日期 | 2022-12-13 | 公文時效 | 有效 |
各鄉鎮人民政府、農場、辦事處,區直各單位,各企事業單位,駐區各單位:
現將《臨河區人民政府行政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臨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2月13日
臨河區人民政府行政文件合法性
審核工作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行政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5號)、《內蒙古自治區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監督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91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行政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規定》(內政辦字〔2019〕47號),結合我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臨河區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室擬制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下稱區政府行政文件)以及擬上報巴彥淖爾市人民政府的請示建議類文件、區人民政府擬簽訂的合同的合法性審核適用本辦法。
區人民政府內部執行的管理規范、工作制度、機構編制、會議紀要、工作計劃、工作方案、總結報告、表彰獎懲、人事任免、應急預案等文件,不納入合法性審核范圍。
第三條 制定區政府行政文件可以確定由一個或幾個工作部門負責起草。文件內容涉及兩個及以上工作部門職能的,有關部門應當聯合起草,并明確牽頭起草部門。
第四條 起草區政府行政文件,起草部門應當采取便于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聽取公眾意見,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聽取公眾意見可采取書面征求意見、座談會、聽證會、問卷調查、網上公開征求意見等多種方式。涉及特定群體利益的,應當與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群眾代表等溝通協商,充分聽取相關群體的意見。
涉及多個工作部門職能的,應當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五條 起草區人民政府行政文件,起草部門應進行合法性審核。
財政資金使用、稅收優惠、土地使用等專業性較強的行政文件應當由起草部門相關業務科室做出合法性說明,不再另行出具合法性審核意見。
第六條 起草區人民政府行政文件內容涉及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起草部門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第七條 起草區人民政府行政文件內容涉及直接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的,起草部門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八條 起草部門提請區人民政府制發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報送請示或者報告;
(二)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文本及起草說明(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過程、起草依據、主要內容說明、擬解決的主要問題、采取的主要措施、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等);
(三)規范性文件送審稿依據的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及借鑒其它地區做法的有關材料和依據對照表;
(四)征求意見及意見采納情況材料;
(五)起草部門出具的書面合法性審核意見;
(六)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條 起草部門提請區人民政府出臺重大行政決策文件,按照《臨河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細則》的規定實施。
第十一條 起草部門向區人民政府報送擬以區人民政府名義簽訂的合同、協議類文件,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合同草案;
(二)與合同有關的情況說明、背景材料等;
(三)起草部門或法律顧問出具的書面審核意見;
(四)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條 起草部門報送擬以區人民政府名義上報巴彥淖爾市人民政府的請示建議類文件,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請示、報告文本;
(二)征求意見及意見采納情況材料;
(三)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依據;
(四)起草部門出具的書面合法性說明;
(五)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條 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收到起草部門報送的區人民政府行政文件及相關材料后,應當對材料的完備性、規范性進行審核。材料不完備的,可以退回,或要求起草部門在規定時間內補齊材料或者說明情況。
第十四條 對報送材料完備的區人民政府行政文件,經分管領導批示后,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批轉區司法局負責合法性審核。
擬以區人民政府名義簽訂的合同、協議類文件,可以由區司法局按照本辦法出具合法性審核意見或會同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共同出具法律意見。
第十五條 區司法局在合法性審核過程中,對邏輯不嚴密、結構不嚴謹、沒有實質性內容、文字表述不規范、不具備制發條件的文件,可以提出退回起草部門的意見,要求起草部門修改完善后重新報送。
第十六條 區司法局審核區人民政府行政文件事項。
(一)制定主體是否合法;
(二)是否符合法定職權;
(三)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自治區文件規定;
(四)是否違法設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等事項;
(五)是否存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情形;
(六)是否存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增加制定機關權力或者減少制定機關法定職責的情形;
(七)是否符合制定程序;
(八)是否適當;
(九)其它需要審核的事項。
第十七條 區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核,應出具書面合法性審核意見,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建議。
(一)內容合法的,應當提出符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自治區文件規定的意見;
(二)超越權限、主要內容違法或者擬設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明顯不合理的,應當提出建議不制發該文件的意見;
(三)照抄照搬國家、自治區、巴彥淖爾市文件的,應當提出建議不制發該文件的意見;
(四)應當履行而未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核、集體討論或者公平競爭審查等程序的,應當提出建議退回起草部門補正程序的意見;
(五)有關部門對主要內容爭議較大,尚未協商一致的,應當提出建議退回起草部門協商一致的意見;
(六)具體內容不合法的,應當提出具體修改意見。
第十八條 區司法局審核行政規范性文件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重大行政決策類文件和合同、協議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專業性強、法律關系復雜的疑難文件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九條 起草部門補充材料的時間,不計入合法性審核期限。區人民政府行政文件退回起草部門又重新提交合法性審核的,合法性審核期限重新計算。
第二十條 起草部門應當根據合法性審核意見對區人民政府行政文件送審稿進行修改;未采納或者未完全采納合法性審核意見的,應當在提請區人民政府集體討論時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區政府行政文件制定和合法性審核過程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應當遵守相關法律規定。
第二十二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農場、辦事處,區直各單位,各企事業單位等報請區人民政府的請示和有建議事項的報告類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對《 》的合法性審核意見(參考樣式)
2.對《 》的合法性說明(參考樣式)
3.對《 》的合法性審核意見(參考樣式)
附件1
對《 》的合法性審核意見
(參考樣式)
(適用于行政規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決策類文件的合法性審核)
年 月 日轉來《 》,經認真研究(如果有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方式進行合法性審核的,可以注明),現提出如下合法性審核意見:
一、對文件制定主體的合法性審核意見
對制定規范性文件的主體是否適格及是否在其法定職責權限內進行審核。
二、對文件制定程序的合法性審核意見
(一)文件制定程序合法的審核意見
該文件由 起草,已經履行 ,程序合法。(應當履行廣泛征求意見、公眾參與、合法性審核、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序的,已經履行規定程序;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已經履行公平競爭審查程序)
(二)文件制定程序不合法的審核意見
該文件由 起草,沒有履行 ,建議 補正程序,或者要求在規定時間內補充材料或者說明情況。(應當履行廣泛征求意見、公眾參與、合法性審核、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序的,沒有履行規定程序;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沒有履行公平競爭審查程序。已經完成征求意見程序,但對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沒有說明理由。已經合法性審核或者作出合法性說明,但沒有對主要涉法內容作出說明)
三、對文件內容合法性審核意見
(一)文件完全與上位法一致的處理意見。該文件的制定依據是《 》(法律、法規、規章)和《 》(黨中央、國務院,國家部委、自治區黨委政府文件),該文件的主要內容與上述 (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文件)的規定相一致。(合法性審核意見應當就主要涉法內容提出明確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依據和具體的意見,有具體條文依據的應當引用)
(二)文件內容違法或者不當的處理意見。該文件超越法定權限、主要內容違法或者擬設定的主要制度措施明顯不合理;照抄照搬國家文件的,建議不制定該文件。
(三)文件部分內容違法或者不當的處理意見。該文件的制定依據是《 》(法律、法規、規章)和《 》(黨中央、國務院,國家部委、自治區黨委政府文件),現對文件的部分內容提出如下修改建議:
1.建議刪除“ ”。理由: 。
2.建議將“ ”修改為:“ ”。理由: 。
(四)文件內容質量較差的處理意見。該文件邏輯不嚴密、結構不嚴謹、沒有實質性內容、文字表述不規范、文稿質量較差、不具備制發條件,建議起草部門在規定時間修改后重新報送。
年 月 日
(聯 系 人: 聯系電話: )
附件2
對《 》的合法性說明
(參考樣式)
(適用于請示、有建議事項的報告文件的合法性說明)
一、提交決策機關決策的依據
依據《 》(法律、法規、規章)第 條:“ ”規定或者《 》(黨中央、國務院,國家部委、自治區黨委政府文件)“ ”規定,“ ”(請示、建議、決策類事項)應當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同意后,由“ ”部門實施。
二、合法性說明
(一)該文件依據的是《 》(法律、法規、規章)第 條:“ ”規定或者《 》(黨中央、國務院,國家部委、自治區黨委政府文件)“ ”。(沒有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自治區黨委政府文件依據的,要對文件的背景、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說明,如果是改革、創新、試點等情況要加以說明)
(二)就主要涉法內容逐項提出明確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依據和具體的意見。
年 月 日
(聯 系 人: 聯系電話: )
附件3
對《 》的合法性審核意見
(參考樣式)
(適用于合同、協議的合法性審核,政府法律顧問出具的除外)
年 月 日轉來《 》,經認真研究,現提出如下合法性審核意見:
一、合同(協議)合法的處理意見
該合同(協議)的主要內容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 》(黨中央、國務院,國家部委、自治區黨委政府文件)的規定。
二、合同(協議)需要修改的處理意見
該合同(協議)的主要內容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 》(黨中央、國務院,國家部委、自治區相關政策性文件)的規定。
現對合同(協議)部分內容提出如下修改建議:
(一)建議刪除“ ”。理由: 。
(二)建議將“ ”修改為:“ ”。理由: 。
年 月 日
(聯 系 人: 聯系電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