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11152801011749789X/2017-0001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 發布機構 | 臨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 號 | 臨政辦發〔2017〕29號 |
| 成文日期 | 2017-03-17 | 公文時效 | 有效 |
臨政辦發〔2017〕29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農場、辦事處,區直各單位,各企事業單位,駐區各單位:
現將《臨河區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臨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3月17日
臨河區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加快臨河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步伐,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優化臨河區發展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巴彥淖爾市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實施方案》,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全面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及國家、自治區、巴彥淖爾市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工作部署,以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為主要內容,以整合各類信用信息資源、完善信用記錄為基礎,以完善法制和信用制度為保障,以重點領域和信用示范點建設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等為重點,以建立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推進誠信文化建設為手段,以提高全社會誠信意識和誠信水平、改善經濟社會運行環境為目的,建立與現代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社會誠信環境,促進臨河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二)基本原則
1.政府推動,多方參與。明確政府、企業、個人、行業組織和信用服務機構等市場主體在信用體系建設中的角色與功能定位。充分發揮各主體的作用,形成合力,共同推進信用體系的建設。發揮政府的規劃引導、政策激勵、法律約束、宣傳教育等作用,培養和優化市場信用環境,率先使用信用產品和服務。發揮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社團組織的行業管理、行業自律等作用,推動信用體系建設試點,完善信用管理體系。鼓勵企業、個人和信用服務機構強化信用意識,創新信用服務模式,完善信用懲戒機制。
2.統籌規劃,有序發展。按照全區統一部署,各部門要制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行動方案,不斷加強組織與制度建設。采取“先基礎信息后行為信息,先獨立運行后聯合運作”的發展路徑,有計劃、分步驟、科學地組織實施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逐步建立健全信用法規和信用標準體系,加強信用信息管理,規范信用服務體系發展,維護信用信息安全和信息主體權益。
3.條塊結合,重點突破。選擇基礎條件較好、具有地方特色、事關民生的重點領域率先試點,建立懲戒機制,建設子數據庫及行業信用信息系統。依托巴彥淖爾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現與行業和區域信息平臺的互聯互通。
4.培育市場,發展產業。積極推動信用市場發展,支持信用服務機構開發利用信用信息資源,推廣信用產品,促進市場化運作的信用服務產業發展。
二、發展目標
到2020年,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司法公信四大重點領域誠信體系建設全面啟動,覆蓋全社會的征信系統框架初步建立。全區信用法規制度進一步完善,信用監管體系基本確立,信用信息征集、整理、發布、使用等各環節運行機制初步建立,信用服務市場初具規模。與經濟社會生活密切相關的社會信用獎懲聯動機制開始發揮作用,全社會文明守信的良好風尚基本形成,誠實守信觀念得到加強。
三、加快建設覆蓋全社會的征信系統
(一)實現全區公共信用信息互聯互通和交換共享。以促進各行業部門信用信息資源互聯、共享與整合為目標,按照“條塊結合、屬地服務、互聯互通、全區交換”基本架構,依托巴彥淖爾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加強全區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共享,實現全區各相關部門的信用信息互聯互通、交換共享。(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
(二)完善全區金融業征信平臺。探索建立全區公共信用信息與金融征信的信息共享機制。(人民銀行巴彥淖爾中心支行、區金融辦負責)
(三)完善行業信用信息記錄。鼓勵各部門依托現有業務管理系統,建立完善信用信息系統和信用制度,加強本行業、本系統信用信息的記錄、歸集和整合,建立行業信用基礎數據庫,為跨行業、跨地域信用信息整合、應用奠定基礎。依托市級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實現行政區域內社會成員信用信息的整合與共享。(各相關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加強信用宣傳和教育
組織主要新聞媒體加強誠信宣傳報道和社會誠信建設的宣傳教育,加強對守信典型的宣傳和對失信典型的曝光,積極營造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社會氛圍。開展“質量月”、“誠信興商月”、“依法誠信納稅”、“誠信興企”等誠信主題活動;有重點、有針對性地開展被群眾認可、能見到成效的道德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教育和治理行動;把誠信建設貫穿于思想道德教育和群眾性文明創建活動中,貫穿于政風、行風評議中,落實到誠信單位、誠信行業、誠信企業、誠信社區、誠信家庭、誠信個人等創建載體上,調動社會公眾參與的積極性,營造誠實守信的社會環境;通過普及政策法規知識,加強誠信制度建設,完善誠信管理機制等方式,引導全社會牢固確立誠信意識,養成誠信、文明行為習慣;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到學校思想道德教育體系中,在中小學教材、職業教育與崗位培訓中加強誠信教育。(區委宣傳部、文明辦、教育和科學技術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
五、大力推動重點領域信用建設
圍繞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司法公信,選擇現實、緊迫需要的行業領域,加快信用建設,推動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由各有關部門根據總體安排,制定具體計劃,持續推進相關領域信用建設工作。
(一)政務領域。堅持依法行政,嚴格規范行政行為,大力推進政務公開,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務水平。進一步規范地方政府性債務舉借、使用和償還,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債務風險。加快政府守信踐諾機制建設,建立健全政務服務和行政承諾制度。探索建立公務員公開招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開招聘信用審查制度,積極推行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信用檔案制度,客觀公正記錄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信用、獎懲信息,并將其作為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晉升、聘用的重要依據。(區政府辦、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
(二)金融領域。強化金融機構誠信意識,促進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誠信經營,提高金融機構的競爭力和風險控制能力。嚴厲打擊金融欺詐、內幕交易、惡意逃廢債務、制售假保單、虛假信息披露、地下錢莊、逃套騙匯等行為,規范金融市場秩序。推進民間金融領域信用建設,引導規范民間投融資行為。(區金融辦、人民銀行巴彥淖爾中心支行負責)
(三)建設領域。依法完善建設市場準入與清出制度、資質年度復核制度、注冊執業資格制度、不良行為記錄制度、失信懲戒制度,完善信用管理系統,建立企業、個人、工程項目信息庫和誠信評價體系。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加強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與工商、稅務、金融、國土資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的信息共享,建立聯合懲戒機制。(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
(四)安全生產領域。加快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并將誠信體系建設納入標準化建設考核范圍;建立完善企業安全生產誠信檔案,加強企業安全生產承諾履行情況考核管理。擴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行政處罰等不良信用信息的公開,與相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和聯動懲戒機制,加大信用獎懲力度。(區經濟商務和信息化局)
(五)工商、食品、藥品安全領域。建設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不斷完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數據庫。深化企業信用分類管理,實施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強化企業后延監管。加強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建立跨部門聯動監管和懲戒機制。(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統籌規劃建設食品安全電子追溯體系,統一追溯編碼,確保追溯鏈條的完整性和兼容性,重點加快乳制品、肉類、酒類、保健食品、糧食、蔬菜、食用油電子追溯系統建設。加快建設食品企業信用信息平臺,建立健全各類食品生產經營者誠信檔案,完善執法檢查記錄,實施分類監管。建立完善失信企業“黑名單”制度和餐飲服務單位量化分級監管標準,加大信用信息公開力度,加強各部門信息共享,構建聯合懲戒工作機制。(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經濟商務和信息化局、農牧局負責)
建設全區藥品企業信用信息平臺,完善藥品、醫療器械企業信用檔案,加強信用分類監管和失信行為懲戒。建立完善藥品領域嚴重違法企業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及“黑名單”管理制度。加大不良信用信息的共享力度,在資質許可、招標采購等環節實施失信懲戒措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負責)
(六)產品質量領域。依托“金質”工程,加強以組織機構代碼實名制為基礎的企業質量信用體系建設,不斷完善企業質量信用數據庫。以物品編碼為溯源手段,建立產品質量信用信息平臺。加強企業質量信用分類管理,積極推進企業質量信用等級評級,建立質量失信“黑名單”管理制度,加大質量失信懲處力度。推動企業建立質量誠信體系,加快行業質量誠信自律機制建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七)稅務領域。加大執法力度,強化專項檢查和日常稽核。依托“金稅”管理系統,完善納稅人信用數據,建立健全企業、個人偷逃騙稅記錄,推進納稅信用信息整合共享。繼續開展納稅信用等級評定,進一步強化分類監管。(區財政局、地稅局,國稅局負責)
(八)價格領域。積極開展價格誠信建設,規范和引導企業、經營者價格行為,實行經營者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制度,著力推行“明碼實價”。建立完善價格誠信制度,做好價格失信行為的記錄、整合和共享工作,加強信息披露,推動實施獎懲制度。強化價格執法檢查與反壟斷執法,依法查處捏造和散布漲價信息、價格欺詐、價格壟斷等價格失信行為,對典型案例予以公開曝光,規范市場價格秩序。(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
(九)環境保護領域。大力開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定期向社會公布企業環境信用等級和重大環境違法行為,有效實施分類監督。大力推進環境管理和監測信息公開,完善環保信用信息記錄和環境信息公開目錄。建立環評、監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評估專家誠信檔案數據庫,探索推進環評、監測報告責任制度。完善企業環境行為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加強與金融、工商、財政、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的聯動。(區環保局負責)
(十)勞動社會保障領域。規范單位用工行為,依照《和諧勞動關系單位評價規范》標準,推進和諧勞動關系單位評價工作,建立完善獎懲機制。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力度,全面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建立覆蓋全區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信用庫,實施嚴重失信行為“黑名單”制度。在救災、救助、低保、養老、慈善、彩票、收養等方面建立誠信制度,打擊各類騙保、詐捐、騙捐等行為。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管理、退出等環節的信用管理制度,將騙取和違規使用保障房的個人納入信用“黑名單”。(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民政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
(十一)醫療衛生領域。全面建立藥品價格、醫療服務價格公示制度,開展誠信醫院和誠信藥店創建活動。健全醫護人員信用評價標準體系,開展醫德綜合考核評價,懲戒收受賄賂、過度診療等違法違規行為,加強誠信醫療服務體系建設。加大對醫保定點醫院、定點藥店、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各類參保人員的違規、欺詐、騙保等行為的懲戒力度。(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
(十二)教育科研領域。加強教育和科研領域誠信教育,培育教師、科研人員和學生的誠信意識,建立健全誠信檔案。建立教育機構、教師和學生、科研機構、科研人員信用評價制度,將誠信記錄與學籍管理、評優表彰、職務評聘、科研經費分配等掛鉤,嚴厲打擊學歷造假、學術不端、考試作弊、論文抄襲等行為。(區教育科學技術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
(十三)交通運輸領域。強化出租汽車、公路、鐵路等運輸企業的質量信譽考核,完善企業考核機制和相關信息系統,加大分級分類監管力度。加強交通運輸行業駕駛員誠信建設和誠信教育,探索建立駕駛員信用評價制度,做好從業人員不良行為信息的歸集與共享,加大交通運輸領域失信行為的懲戒力度。(區交通局、公安局負責)
(十四)司法領域。推進司法公開,進一步加大審判公開、檢務公開、警務公開、獄(所)務公開的力度。建立完善案件信息數據庫,全面落實“公開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制度”和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央文明辦等七部委簽發的“構建誠信、懲戒失信”合作備忘錄,積極推進裁判文書公開、審判流程公開、執行信息公開三大平臺建設和執行聯動機制建設,突出執行工作的強制性,強力打擊反規避執行行為,提高執行威懾力和執行力。完善檢察系統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制度。加強經濟犯罪、違法犯罪信息采集、錄入和共享。建立健全公安人口信息數據庫,依法推進人口信息交換、共享與應用,將公民交通安全違法情況納入誠信檔案,促進社會成員提高交通安全意識。積極推進公檢法司工作人員、法律服務行業執業人員誠信建設。(區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負責)
(十五)法律服務領域。切實加強律師、公證、司法鑒定、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務領域誠信建設,提高法律服務領域公信力。加強法律服務人員政治思想、職業道德建設,加強依法、規范、誠信執業教育。建立健全法律服務人員誠信執業制度和誠信執業評價、監督、失信懲戒機制。建立健全法律服務領域執業誠信信息公開披露,違規違紀執業行為行業通報制度。(區司法局負責)
六、保障措施
(一)強化信用工作機制建設。 建立全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機構和聯席會議工作制度,充實管理機構、辦事機構,形成日常工作機制和危機處理機制,切實加強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相關工作的組織指導和協調推進。注重建立完善行業和地區信用體系建設組織構架,充分發揮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及社會組織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的主體推動作用和信用監管核心作用。
(二)做好信用體系人才保障。各部門要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做好人才保障,要將懂業務、素質高的工作人員安排到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上來。
(三)確保信用建設專項資金。對于采集信用信息的公共基礎設施和涉及臨河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各重點部門和機構的基礎平臺和數據庫,屬公共財政支出范圍的,財政部門要積極投資建設,逐步納入財政預算統籌安排,確保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順利開展。
(四)完善信用獎懲聯動機制。實行內部信用分類管理,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和聯合獎懲機制。對信用記錄良好的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各有關部門和金融機構要給予政策性鼓勵,在項目審批、財政貼息、信用擔保、授信額度和利率下浮等方面給予優惠和便利。建立制假售假、偷工減料、合同欺詐、逃廢債務、價格欺詐、逃避繳納稅款、非法用工、無故拖欠工資、不參加社會保險等不良信用企業“黑名單”,依法進行聯合監管、聯合懲戒,加大失信成本。將個人失信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在市場準入、市場服務等方面提高進入門檻。
(五)促進信用信息廣泛使用。 推進各有關部門充分利用信用信息、信用產品和相關服務,依法履行市場監管和公共管理職責。通過建立全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在行政許可、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資質認定、年審年檢、產權交易、社會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選拔任用、申請政府資金支持等領域,示范使用企業信用報告、外部信用評估報告和評估資料等信用信息和信用產品,逐步建立多種政務活動中的相關當事人信用記錄審閱或審核制度。積極引導其他市場主體擴大信用需求、發展信用交易,擴大信用經濟規模。